因重男輕女我與他離婚,從房子到商鋪到理財基金,我能分到多少?

一位是華南師範大學正式教工,工作穩定,且具有較高的學歷和良好的個人素質,孩子可盡享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優質資源。

另一位系銀行經理,外派到澳門工作,月薪2萬多,但其家庭觀念中存在著嚴重的“重男輕女”的封建傳統思想,對家庭缺乏應有的責任。

男方父母更是封建傳統舊觀念思想較為嚴重,對於男女雙方當事人多年未生育男孩而耿耿於懷,甚至對女方產生厭惡和怨恨之情。


本案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是:

蔡某,女,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身份證號:×××1842。

徐某甲,男,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身份證號:×××0037。


蔡某與徐某甲二人經人介紹於2005年初相識,相識不久後於××××年××月××日在天河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別為:

1、廣州市天河區匯景南路263號1304房;

2、廣州市天河區匯景南路263號1304房地下一層88號車位;

3、廣州市花都區廣州白雲機場北出口空港大道1號2126號商鋪;

4、廣州市花都區廣州白雲機場北出口空港大道1號2127號商鋪;

5、位於匯景新城中區226號車位(未辦理產權證)。

6、蔡某與徐某甲房屋內的傢俱包括:紅木沙發一套五件(大茶几,側茶几、兩人沙發、三人沙發、一人沙發)、餐桌、電視櫃,榆木床,樟木衣櫃,共計10萬元,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因重男輕女我與他離婚,從房子到商鋪到理財基金,我能分到多少?

蔡某與徐某甲夫妻二人結婚後,因徐某甲工作地點在澳門,週一至週五期間,雙方分居,週末徐某甲才會回廣州。因此蔡某、徐某甲結婚後,每週只有一至二天的時間在一起,彼此交流了解和增進感情的機會不多,婚後至孩子出生前雙方感情一般。尤其是雙方結婚後,因雙方身體原因,很長一段時間未能生育。徐某甲對蔡某的感情也變得逐漸淡漠。加之,徐某甲及父母具有較濃重的“重男輕女”封建傳統思想作祟,對蔡某更是看不順眼。再加上,結婚後徐某甲非常吝嗇金錢,很多的收入徐某甲均刻意隱瞞不告知蔡某,且很少主動承擔家庭經濟開支責任。致使本案雙方當事人原本薄弱的情感很快破裂。


申訴人蔡某與被申訴人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作出(2013)穗中法民一終字第4589號民事判決(下稱4589號二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訴人蔡某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2015年5月19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作出粵檢民(行)監(2015)44000000149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

本院於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粵高法審監民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因重男輕女我與他離婚,從房子到商鋪到理財基金,我能分到多少?


原告蔡某起訴稱:蔡某與被告徐某甲經人介紹於2005年初相識,相識不久後於××××年××月××日在天河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徐某甲工作地點在澳門,週一至週五期間,雙方分居,週末徐某甲才會回廣州。因此蔡某、徐某甲結婚後,每週只有一至二天的時間在一起,彼此交流了解和增進感情的機會不多,婚後至孩子出生前雙方感情一般。尤其是雙方結婚後,因雙方身體原因,很長一段時間未能生育。徐某甲對蔡某的感情也變得逐漸淡漠。

2009年8-9月間,徐某甲未經蔡某同意,擅自與其父親抱來一男棄嬰,讓蔡某負責撫養。蔡某因事出突然,無法接受。後因街道計生辦要求登記孩子的身份,棄嬰後來交徐某甲父親處理。徐某甲及其父親一直未將該棄嬰男孩的事後處理結果告知蔡某。但此事已成為蔡某、徐某甲離婚的導火索。

××××年××月××日,婚生女徐某乙出生。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蔡某親自哺乳,孩子的外公、外婆日常給予輔助看護。徐某甲及其父母均存在嚴重的“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因蔡某未為徐某甲家庭生育一男孩,徐某甲及其父母對蔡某更是看不順眼,時不時對蔡某產生厭惡和怨恨之情。

蔡某系華南師範大學正式教職工,均具有較高的學歷和良好的個人素質,孩子將盡享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優質資源。尤其是蔡某及全家對孩子充滿了愛心和關懷,而徐某甲及其家庭卻存在嚴重的“重男輕女”,對孩子的××成長明顯不利。另外,蔡某本人工資收入雖然不高,但勝在穩定。因此,蔡某具有較好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婚生女由蔡某撫養,有利於其××成長,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

徐某甲系銀行經理,被外派到澳門工作,月薪有2萬多,徐某甲每個月支付4000元的撫養費是一個很合理的數額。


綜上所述,蔡某、徐某甲因婚前缺乏深入瞭解,婚後又由於雙方長期分居,加之雙方各自的人生觀及價值取向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雙方一直沒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之徐某甲對家庭缺乏應有的責任,封建的“重男輕女”思想興風作怪,造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再無改善,和好的希望,解除婚姻是雙方的不二選擇。


現起訴要求:

1、判決蔡某、徐某甲離婚;

2、婚生女由蔡某攜帶撫養,徐某甲每月支付4000元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週歲止。

3、廣州市天河區匯景南路263號1304房及地下一層88號車位歸於蔡某所有,廣州市花都區廣州白雲機場北出口空港大道1號2126、2127號商鋪二套以及位於匯景新城中區226號車位歸徐某甲所有;

4、依法分割徐某甲名下的廣發銀行澳門分行,賬號為xs01×××35賬戶內的理財資金9萬澳元;

5、本案訴訟費用由徐某甲承擔。


因重男輕女我與他離婚,從房子到商鋪到理財基金,我能分到多少?

被告徐某甲答辯如下:

一、徐某甲同意與蔡某離婚。

二、徐某甲不同意女兒徐某乙由蔡某撫養,女兒依法應當由徐某甲撫養。

l、徐某甲撫養女兒的條件與蔡某相比,明顯優於蔡某,更有利於女兒的××成長。

第一,徐某甲的戶籍在廣州市教育強區越秀區,女兒可以獲得戶籍地段省一級優質學位。

第二,徐某甲獲得英國威爾士大學企業信息管理碩士學位,好的國外大學的教育背景,能很好地教育子女。

第三,徐某甲一直承擔著主要家務工作,家庭責任感強。徐某甲承擔了大部分的家務勞動,蔡某很少做家務,就連自己的衣服都由徐某甲週末回來後負責清洗。

第四,徐某甲對女兒非常有愛心,悉心照顧女兒。徐某甲非常喜愛女兒,給女兒餵奶、洗澡、換尿片和洗衣服,為女兒購買奶粉等嬰兒所需品,夜晚與女兒同睡,負責每晚兩次的餵奶。蔡某很少親近女兒,將撫養女兒的工作都交給保姆,自己極少過問,蔡某晚上也不帶女兒一起睡。因此,徐某甲在撫養女兒方面比蔡某更具有愛心和責任感。

第五,徐某甲將於2012年12月左右調回廣州工作。徐某甲已申請調回廣發銀行廣州總行工作,預計2012年12月底前就能回廣州上班,屆時將能夠更好地照顧女兒。

第六,徐某甲父母均已退休並且身體××,有能力並願意大力協助照顧好孫女。而蔡某父母的身體狀況不佳,難以協助照顧好外孫女。徐某甲父親為政法系統幹部,其母親為高級職稱的醫務專家,目前均已經退休在家。兩位老人身體××並有照顧、教育小孩的良好經驗。徐某甲父母明確表示可到廣州幫助徐某甲照顧好女兒。目前,女兒已同徐某甲父母一起生活,他們之間已經建立了很深厚的親情。蔡某父親患有××、中風後行動不便,蔡某母親也有××,日常生活都依賴保姆,根本無法協助照顧外孫女。


2、徐某甲生育能力減退,再次生育的幾率甚微。因此,應當由徐某甲撫養。

三、徐某甲不同意支付每月4000元撫養費。蔡某要求徐某甲每月支付4000元的撫養費,明顯超過了必要的合理限度,撫養費應當根據小孩的實際需要確定,由父母雙方承擔。

四、徐某甲不同意按蔡某的訴訟請求進行財產分割。

l、廣州市花都區廣州白雲機場北出口空港大道l號2126號商鋪以及2127號商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進行分割。

2、徐某甲不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平分原則進行分割,蔡某提起訴訟後惡意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少分或不分。

2012年6月蔡某拿走金銀首飾以及純金紀念幣(價值約6萬元,其中部分是徐某甲母親的);

2012年8月蔡某拿走洋酒、海產等等價值約九萬九千元的財產。


五、徐某甲與蔡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有:

1、座落於廣州市天河區匯景南路263號1304房的房產(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

2、位於廣州市天河區匯景南路263號1304房地下一層88號車位(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

3、位於廣州市天河區匯景新城中區226號車位(款已付清,未辦理產權證);

4、家裡的傢俬和家用電器,價值約10萬元;

5、蔡某在6月份私自拿走的金銀首飾以及純金紀念幣(價值約6萬元)以及8月份私自拿走價值約九萬九千元的財物(包括70支洋酒和紅酒、名貴魚肚、美國花旗參、新康蟲草、大紅袍、洞庭湖碧螺春茶葉等等)。


六、徐某甲與蔡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匯景1304房的剩餘銀行按揭貸款約為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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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查明:蔡某與徐某甲經人介紹於2005年初相識,××××年××月××日在天河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徐某乙。婚後夫妻雙方因性格不合而影響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逐漸惡化,蔡某現起訴要求與徐某甲離婚,徐某甲表示同意離婚。


蔡某、徐某甲均主張女兒的撫養權。

蔡某表示如果女兒由自己撫養,要求徐某甲每月支付4000元撫養費,若女兒由徐某甲攜帶撫養,其同意每月支付工資證明中的20%工資。徐某甲表示若女兒由徐某甲攜帶撫養,不需要蔡某支付撫養費,若女兒由蔡某攜帶撫養,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蔡某在華南師範大學就職,提交該學校人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以證實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月5200元,徐某甲是銀行經理,被外派到澳門工作,每月26000元港幣,摺合人民幣2萬多元,蔡某、徐某甲均確認,徐某甲每月工資有26000元港幣。

蔡某、徐某甲表示均要求法院處理探視權,均表示無論是自己還是對方撫養小孩,另一方每週探視小孩一次,具體時間由雙方協商。


位於廣州市天河區匯景南路263號1304房(下稱匯景1304房),於2009年登記在蔡某、徐某甲名下,由蔡某、徐某甲共有,按揭貸款115萬元,截至2013年3月20日,仍有貸款餘額102222元未償還。

蔡某、徐某甲均申請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評估,一審法院經搖珠確定由廣東財興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司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上述房產價格為3509140元,雙方均同意該房歸蔡某所有,由蔡某補償徐某甲相應款項。


蔡某、徐某甲均確認上述房屋內的傢俱包括:紅木沙發一套五件(大茶几,側茶几、兩人沙發、三人沙發、一人沙發)、餐桌、電視櫃,榆木床,樟木衣櫃,共計10萬元,上述傢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蔡某不同意上述傢俬歸其所有,徐某甲主張上述房屋判決歸誰所有,上述傢俱就歸誰所有。


位於廣州市天河區匯景南路263號地下一層88車位(下稱匯景88車位),於2009年登記在蔡某、徐某甲名下,由蔡某、徐某甲共有,蔡某、徐某甲均申請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評估,一審法院經搖珠確定由廣東財興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司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上述房產價格為350900元。


蔡某、徐某甲主張位於匯景新城中區車庫226車位(下稱匯景226車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車位由徐某甲於2011年與僑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認購書購買,價格為28萬元,至今未能辦理產權登記。蔡某、徐某甲均申請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評估,一審法院經搖珠確定由廣東財興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司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上述房產價格為315800元,該車位至今未能辦理產權證。


位於廣州市花都區廣州市白雲機場北出口空港大道1號2126商鋪(下稱2126商鋪)及2127號商鋪(下稱2127商鋪),於2010年登記在徐某甲名下,蔡某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徐某甲主張其並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徐某甲母親黃慧梅出資購買併為了辦手續方便而登記在徐某甲名下,是黃慧梅的個人財產。徐某甲申請對上述房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一審法院經搖珠確定由廣東財興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司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2126商鋪價格為1171780元,2127商鋪價格為1026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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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述兩個商鋪的出資情況:

蔡某提交其於2010年6月12日從自己名下賬戶轉賬5萬元至徐某甲名下賬戶的銀行轉賬憑證,主張其匯款給徐某甲購買上述商鋪,徐某甲表示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款項並不是用於購買2126、2127商鋪,購買2126、2127商鋪是用中信銀行的賬戶,並不是用這個銀行賬戶,而這個銀行賬戶的資金往來是用於家庭的日常生活開支及用於償還匯景1304房的按揭款。

蔡某提交徐某甲2009年4月9日、2010年12月1日、2011年2月1日的投資組合明細賬單證實徐某甲當時有自己出資購買商鋪的能力,徐某甲表示對09年的投資組合明細賬單因沒有原件,我方不予質證。對2010、2011年的明細賬單真實性無異議,但這只是徐某甲的理財,徐某甲並沒有用這些款項用於購買商鋪,2126、2127商鋪的購買款是由徐某甲母親支付的。

根據徐某甲提交的證據,一審法院查明,上述兩個商鋪的買賣合同上記載的買受人均為徐某甲,均於2010年6月21日簽署,其中2126商鋪的買賣合同記載該鋪房款為1106683元,付款時間及金額分別為2010年6月21日前支付包含定金5萬元在內的336683元,7月30日前支付22萬元,餘下55萬元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出賣人指定的賬號。

2127商鋪的買賣合同記載該鋪房款為961568元,付款時間及金額分別為2010年6月21日前支付包含定金5萬元在內的291568元,7月30日前支付19萬元,餘下48萬元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出賣人指定的賬號。

徐某甲母親黃慧梅於2010年6月18日、7月16日、9月26日、10月9日分別向徐某甲的中信銀行尾數為2972的賬號匯款21萬元、21萬元、90萬元、90萬元,共計222萬元,徐某甲主張以上款項均用於購買涉案商鋪。徐某甲還提交證據證實其母親通過徐某甲弟弟的中信銀行賬戶於2010年6月13日、7月16日分別轉賬340352.8元、139136元給徐某甲,徐某甲主張該兩筆款項均用於購買涉案商鋪。


以上房產的評估費共計20936元,均已由蔡某支付。


關於理財基金問題:

蔡某主張徐某甲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並提交徐某甲名下2012年1月至6月的長城基金賬戶對賬單、博時基金賬戶材料等以證實其主張,上述材料顯示徐某甲於上述期間贖回基金2萬餘元,徐某甲表示真實性無異議,但這些理財產品很多是徐某甲的母親、弟弟和舅舅委託徐某甲購買的,徐某甲並不存在轉移財產。蔡某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分割上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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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金銀財物問題:

徐某甲主張夫妻共同財產還有蔡某於2012年6月13日從1304房拿走的金銀首飾、玉器以及紀念金幣等價值約人民幣6萬元的財物;

2012年8月24日從1304房拿走的高檔紅酒、收藏版洋酒、魚膠、海產、名茶等價值近十萬元的財物;

蔡某不確認有拿走上述物品,稱僅拿走其個人生活用品、消耗品、幾支普通的酒、一包茶葉,均不值錢。

徐某甲並申請法院前往天河區五山派出所調取相關材料,在該筆錄中蔡某稱其因覺得該房門鎖不保險,故於2012年4月份將部分首飾拿回住處保管。

2012年8月24日搬走一批物品,具體是個人生活用品、幾支幾十元的紅酒和一包茶葉。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蔡某表示取走的首飾為銀腳環兩個、生肖掛件一個、長命鎖一個,徐某甲對此不予確認,徐某甲表示不要求分割上述銀腳環、生肖掛件、長命鎖。此外,蔡某表示取走的茶葉及酒均已消耗完畢。


蔡某、徐某甲均表示沒有夫妻共同債權,夫妻共同作為債務只有匯景1304房尚欠的銀行貸款。


最終判決如下:


因重男輕女我與他離婚,從房子到商鋪到理財基金,我能分到多少?

(1)關於女兒徐某乙的撫養權問題

雙方均主張女兒由自己攜帶撫養,考慮到徐某乙尚年幼,母親的照顧較細心周到,且其為女孩,由母親照顧較方便,而徐某甲現在澳門工作,無法親自照顧女兒,故徐某乙由蔡某攜帶撫養較為適宜。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徐某甲每月平均收入26000元港元左右,綜合考慮其收入水平及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情判令徐某甲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3000元至其滿18週歲為止。

蔡某、徐某甲均表示無論是自己還是對方撫養小孩,另一方每週探視小孩一次,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判令徐某甲每週有探視女兒1次的權利,蔡某對此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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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匯景1304房

雙方均同意該房歸蔡某所有,由蔡某補償徐某甲相應款項,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故該房歸蔡某所有,該房產經評估價值3509140元,蔡某應當補償徐某甲1703459元【(3509140-102222)÷2】,該房尚未清償的按揭貸款債務由蔡某負責清償。


(3)關於房屋內傢俱的歸屬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放置於上述房屋內的傢俱原來放置於匯景1304房,故判令上述傢俱歸蔡某所有,蔡某補償徐某甲一半的價值50000元(1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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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匯景88車位

經評估價值為350900元,因該車位與上述房產屬於同一小區,判令該車位歸蔡某所有,由蔡某補償徐某甲175450元。


(5)關於匯景226車位

由徐某甲於2011年與僑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認購書購買,價格為28萬元,至今未能辦理產權登記,經評估價值為315800元,因該車位與上述房產屬於同一小區,故判令此車位的相關合同權利由蔡某享有,相關合同義務由蔡某承擔,蔡某補償徐某甲157900元(315800÷2)。


(6)關於2126和2127商鋪問題

法院認為徐某甲提交的證據僅能證實其母親向其匯款,卻不能證實其所匯的款項全部用於購買涉案商鋪,也不能證實其購買涉案商鋪的款項全部由其母親出資,故法院對徐某甲認為上述商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不予採納。

認定上述商鋪為蔡某、徐某甲的夫妻共同財產,判令該商鋪歸徐某甲所有,由徐某甲補償蔡某以上房款一半價值的款項即1099160元。


因重男輕女我與他離婚,從房子到商鋪到理財基金,我能分到多少?

(7)關於理財產品問題

關於徐某甲名下的上述9萬澳元的理財產品,雖然徐某甲表示該產品是其為母親和弟弟理財的,現已贖回歸還二人,但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徐某甲應當向蔡某返還45000澳元。


(8)關於夫妻共同金銀財物問題

法院對蔡某陳述取走的首飾為銀腳環兩個、生肖掛件一個、長命鎖一個、個人生活用品、茶葉及幾支紅酒予以採信,徐某甲不要求分割上述首飾,屬於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對此予以確認。

蔡某取走的個人生活用品屬於其個人物品,不屬應分割的財產範疇。

取走的茶葉及酒均為消耗品,蔡某表示已經消耗完畢,徐某甲未舉證證實上述茶葉及酒還存在,故其主張分割上述物品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因重男輕女我與他離婚,從房子到商鋪到理財基金,我能分到多少?

(9)關於夫妻共同財產長城基金賬戶、博時基金賬戶問題

由於相對於蔡某、徐某甲的財產數額而言,徐某甲贖回的基金份額價值並不大,故法院認為該贖回基金的行為屬於徐某甲的正常理財行為,對蔡某的該主張不予採納。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2120元,由蔡某、徐某甲各負擔16060元,本案評估費20936元,由蔡某、徐某甲各負擔10468元(評估費蔡某已全部預付,不退回,由徐某甲逕付給蔡某評估費10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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