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洞镇司法所、综治中心成功调处一起因水资源利用引发的矛盾纠纷

近日,武平县象洞镇司法所、综治中心成功调处一起因水资源利用引发的纠纷,有力服务春耕生产。


案情回顾


洋贝村练某进、练某生等十几家农户,在百拳头排上南坑桐树坑有20多亩的责任田,这些责任田的灌溉水源全靠百拳头排上南坑桐树坑一个小山窝的自然泉水,同村庄的练某明在自然泉水水源口用自来水管新建一条水渠道,将部分水引到其养羊场所供水,此举影响了农田灌溉用水从而引发纠纷,农户们向镇司法所、综治中心请求援助调解。

练某进、练某生等十几家农户称他们百拳头排上南坑桐树坑有20多亩责任田灌溉水源全靠自然泉水,此山泉水源水流较小,村民练某明现将一部分水源引至养羊场,导致无法正常供应责任田,影响当前的春耕生产。练某明声称泉水是自然资源,大家都有权利用,都是为了生产生活,不同意拆除其新增的水管。

面对此种情况,镇司法所、综治中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背对背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找准切入点,当面达成以下一致意见:水资源为国家所有,为不影响农田户的生产需要,练某明同意另行打井取水。至此,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表示满意。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化解一起因水资源利用引发的矛盾纠纷。


象洞镇司法所、综治中心成功调处一起因水资源利用引发的矛盾纠纷


法条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46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3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2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 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供稿:县司法局 钟庆晴 林武荣


来源:平安武平

编辑: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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