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一定要先通知老婆嗎?

嫖娼被抓,一定要先通知老婆嗎?嫖娼拘留會有案底嗎?

來源:法律小常識

生活中,嫖娼被抓首先通知老婆的說法廣為傳播,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

嫖娼被抓,一定要先通知老婆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嫖娼”是指通過金錢與從事賣淫的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具體說就是用付出金錢的方式換取與賣淫人員進行性活動的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裡規定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為生活所迫賣淫、初次進行賣淫、嫖娼等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嫖娼被抓,一定會被行政拘留嗎?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對嫖娼人員的處罰有以下三種:一是拘留加罰款;二是拘留;三是罰款。所以說拘留被抓並不是一定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而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才應當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而家屬的含義就很廣泛了,家屬不是法律術語,準確的應當說是近親屬,根據司法解釋,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律上,“拘留應當通知家屬”僅僅是被拘留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是其知情權的一部分,絕非一種懲罰手段。法律這樣規定,既是為了讓家屬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娼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聯,報警找人的案例屢見不鮮),也是為了便於家屬為被拘留人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嫖娼被抓後首先通知老婆往往給家庭和婚姻帶來嚴重的傷害,因此賣淫嫖娼被行政拘留時,通知哪個家屬,屬於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之內,因此公安機關在通知其家屬,應善意行使 “通知家屬”的裁量權,選擇最合適的通知對象,而非一律通知其老婆。

那麼,嫖娼治安拘留有案底嗎?

所謂案底,就是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人員進行處罰後,所保留的案件卷宗。嫖娼屬於違反《治安行政管理條例》,不算刑事犯罪。本身是屬於行政拘留範圍,如果公安機關對下達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會有留有案底,這對今後生活會帶來一定的影響(政審),但該案的處罰情況不會記錄在個人檔案裡,只保留下公安部門的檔案室裡。

嫖娼了,一定會判離婚嗎?

嫖娼被抓,很多家庭老婆會鬧離婚,眾所周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嫖娼並不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男方嫖娼被拘留後,女方起訴離婚法院通常會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判決不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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