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嫖卻因“咬傷警察”妨害公務獲刑一年:辦案多處存疑點,男子喊冤“明顯是串供,人物出場順序都變了”

傍晚的鄭州中州大道,車流匯成了一條長龍,緩慢蠕動著。馮偉國(化名)開著兩年前買的二手車,一腳油門一腳剎車,走走停停。他聲音低沉,後悔地說當時犯了錯誤……

被抓嫖卻因“咬傷警察”妨害公務獲刑一年:辦案多處存疑點,男子喊冤“明顯是串供,人物出場順序都變了”

馮偉國

他說的錯誤,指的是去年6月自己的一次嫖娼經歷。在交易完成回到車旁準備回家時,他被警方抓獲,但後來警方未處罰其嫖娼行為,2020年12月底,他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給我弄個刑,把我的心都打亂了,沒心做其他事了……”馮偉國進一步壓低了聲音。

深夜裡 馬路旁 被架住胳膊塞進車裡

為了還原事實,馮偉國帶著記者到了原地,按當時的路線,完完整整回憶了一下他經歷的那個夜晚。

2020年6月10日晚,馮偉國到鄭州機場送完朋友,駕車來到位於鄭州城郊新鄭市龍湖鎮的一個城中村。這裡四處都是農民自建的多層樓房,馮偉國記得,當時在靠裡側的幾棟樓旁,經常有濃妝豔抹的女子站在外面招攬顧客。和一名女子談好後,他跟著對方去了一棟樓房的五樓。

被抓嫖卻因“咬傷警察”妨害公務獲刑一年:辦案多處存疑點,男子喊冤“明顯是串供,人物出場順序都變了”

龍湖鎮城中村事發地

23時許,馮偉國從樓裡出來,穿過一條二百多米長的坑窪不平的巷子,來到大路,走向自己停車的地方。這條大路,叫泰山路,路的上方是一直延伸到機場的鄭州地鐵城郊線。

被抓嫖卻因“咬傷警察”妨害公務獲刑一年:辦案多處存疑點,男子喊冤“明顯是串供,人物出場順序都變了”

馮偉國當時停車的地點

馮偉國回憶道,他走到車尾左後方,剛用遙控鑰匙開了車鎖,身後突然出現兩個人,其中一人一把搶走了車鑰匙。還沒來及做出反應,他就被二人從兩側向後架住了胳膊,摁著推進了他的車後排座。馮偉國被卡在中間座位,兩名男子分坐兩側。

他記得當時對方拿出什麼東西在眼前晃了一下,但看不清是不是警官證,也未聽見對方說自身是警察。坐在他右側的人問了句粗話:“你XX洗乾淨了嗎?”馮偉國不明就裡,問什麼意思,對方反問你幹了什麼自己不知道嗎。

由於不明白二人的身份,馮偉國提出有什麼事到車外商量,被拒絕。此時的他驚慌失措,以為遭遇了劫持或綁架,他大喊救命,要撥打110,但手機被對方拿走。於是他往左側掙扎,打開左側車門,未能掙脫,隨即又往右側靠過去,打開了右側車門,並探出去一截身子,但對方死死抱住他。

馮偉國記得坐在他左側的人打了個電話,很快就又來了兩個人,把他探出的身子推進車內。此時坐在他右側的人罵了句髒話,扇了他一耳光,還對新到的兩個人說“給我往死裡揍”,但二人沒有聽從。馮偉國聽到新到的二人介紹他們是警察,其中一人拿著執法記錄儀,並把記錄儀卡在了副駕駛遮陽板上。

這時的馮偉國才知道他們的警察身份,停止了掙扎。緊接著,民警開著他的車,載著他們5人,先去了屬地的龍湖派出所,隨後去了新鄭市公安局,把馮偉國帶到了執法辦案中心的審訊室。

有沒有咬傷辦案人員?

馮偉國後來知道了,執法人員是新鄭市公安局觀音寺派出所人員,當晚在龍湖鎮開展聯合打擊賣淫嫖娼行動。

6月10日夜至11日下午,警方人員在審訊室對馮偉國進行審訊,最終他承認了自己嫖娼的行為,在口供上簽字。

但接下來的幾天,他被交給新鄭市公安局辛店派出所民警繼續審訊,審訊內容變成了是否存在暴力對抗執法。

6月11日,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務對馮偉國刑事立案。6月16日,他被取保候審。

12月29日,新鄭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馮偉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馮偉國當庭未認罪認罰,表示將上訴。

事發當晚對馮偉國實施控制的辦案人員,為觀音寺派出所的李某某、張某某、盧某某和苗某某。四人在提供給法院的陳述或證詞中,稱馮偉國咬傷、抓傷、踢打了辦案人員,且尤為一致的說法是,馮偉國咬傷了張某某的手,警方還出具了張某某手部輕微傷的司法鑑定書。

但馮偉國告訴記者,自己當時不知道對方的身份,大半夜的被突然強行控制,驚慌失措,試圖掙脫,但絕對沒做出過任何攻擊性的打人動作,甚至連一個髒字都沒說。“我承認掙扎時肯定有身體接觸,但絕對沒打人也沒罵人,我要真把警察咬傷了,判我死刑都行!”

那麼,馮偉國到底有沒有咬傷警察?

對於張某某的傷情司法鑑定書,馮偉國堅定地表示系偽造,他向記者陳述了一條“鐵證”。

他回憶,當時把自己卡在後座的兩個人,坐在右邊、罵髒話並扇他一耳光的是民警李某某,左邊的是輔警張某某,後來趕到的二人是民警盧某某和苗某某。當晚警方開著他的車,把他帶到市局辦案中心後,一直是張某某跟自己待在審訊室,談話、錄口供,直到次日一早。

馮偉國告訴津雲新聞記者,在讓他錄嫖娼口供的過程中,張某某曾親口說:馮偉國,你幸虧沒咬到我,咬到我這事兒就大了!

馮偉國和代理律師希望警方提供這次審訊做筆錄時的音視頻資料,但警方未予提供。

沒電的記錄儀下,哄騙簽字?

關鍵時刻音視頻資料的缺失,不止這一處。

第一次錄口供,馮偉國承認了自己嫖娼的行為。第二次筆錄,內容從是否涉嫌嫖娼,變為是否涉嫌妨害公務。

馮偉國回憶,8月中旬,辦案人員沒有任何訊問,只是以第二次筆錄字跡有塗抹不好看為由,讓自己重簽了兩份筆錄,內容和第二次筆錄基本一樣,日期都是8月12日。這樣,警方收集了他涉嫌妨害公務的三份筆錄。

巧合的是,前後共四份筆錄,警方只提供了做第二份筆錄時開頭和簽字時的音視頻資料,其他時段的記錄全部“缺失”。記者從馮偉國代理律師處獲悉,這些音視頻資料未能提供的原因,新鄭警方在情況說明中表示是“執法記錄儀沒電自動關機”以及“執法辦案中心錄像系統出問題正在修復”。

馮偉國分析,警方之所以不提供音視頻資料,是因為其中有不利於給他定罪的證據。如第一次審訊時,張某某曾親口說“馮偉國你幸虧沒咬到我”的內容。第三次和第四次“做筆錄”,警方乾脆未經任何訊問,直接讓馮偉國在近乎複製的口供上簽字,相當於造假。對於這些情況,他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進行了陳述。

在馮偉國看來,不提供音視頻資料,就無法證明審訊、取證程序的公正、可信。

對於警方出具的張某某手部傷情司法鑑定書,以及有抓傷辦案人員內容的筆錄,他表示,兩份文件都是在警方人員的哄騙下簽字的,“6月16日離開看守所前,他們告訴我你籤(傷情鑑定書)了就沒事了,就能走了,不籤能關你兩年。”

簽了字,馮偉國等來的並不是警方所說“沒事了”,而是一年的有期徒刑。

輔警還是民警?

更加“巧合”的是,馮偉國在馬路邊被抓捕的過程,也出現了“記錄儀門”。新鄭警方稱“沒帶執法記錄儀”,並表示“兩名民警盡全力勉強控制嫌疑人,已沒有餘力完成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無法提供視頻錄像。

對警方這一說法,馮偉國表示不認可,他表示親眼看到趕來支援的人把執法記錄儀卡在副駕駛遮陽板上,“綠燈一閃一閃的”。

馮偉國告訴記者,即便記錄儀沒拍到他被強行摁進車內的畫面,那後邊二人到達後的視頻資料應該是有的,但警方完全沒有提供。在他看來,之所以不提供這些畫面,是因為當時的記錄儀鏡頭裡,記錄著警方一個“神秘”操作手法的證據。

如前所述,一開始馮偉國被架住胳膊塞進車內,坐在左邊的是輔警張某某,坐在右邊的是民警李某某。而且,當晚在市局審訊室裡,輔警張某某幾乎“陪”馮偉國待了一整夜。但是,在法院判決書中四名警方當事人的陳述裡,坐在馮偉國左邊的,齊刷刷“換”成了民警盧某某,相應地,和苗某某一起趕過來支援的變成了張某某。

被抓嫖卻因“咬傷警察”妨害公務獲刑一年:辦案多處存疑點,男子喊冤“明顯是串供,人物出場順序都變了”

法院判決書警方陳述自相矛盾之處

“他們這是明顯地作假,串供,人物出場順序都變了!”馮偉國有些氣憤,也有些哭笑不得。

我國治安學青年學者、中原治安研究中心研究員崔向前表示,國辦《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十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執行強制措施、審訊等工作。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本案中,現場控制當事人的過程,屬於強制措施,而輔警又不是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

如果真像馮偉國所述,當晚坐在他車後座左側的是張某某,則警方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違規。”

疑點未解,為何坐實了罪名?

一審判決書中,兩名關鍵辦案人員李某某和盧某某(馮偉國認為是張某某)的陳述,也存在明顯的互相沖突。李某某表示,他們先把馮偉國推進車後排座位,之後詢問其是不是在賣淫窩點嫖娼;而到了盧某某那裡,則變成了先詢問對方是不是嫖娼,馮偉國承認之後,再讓其坐進後排座位。一說後詢問,一說先詢問,一說推進了車裡,一說“讓”其坐進車裡。

警方人員稱在執行強制措施前就表明了身份和出示了證件,但馮偉國卻表示不是這麼回事。當時他直到見後來的兩個人拿著執法記錄儀,知道了他們是警察,才覺得有安全感了,停止了掙脫,“我要是知道他們是警察,怎麼可能喊救命或者想打110呢,這不合常理嘛!”

對於本案的諸多疑點,津雲新聞記者諮詢了業界相關人士。

崔向前認為,從本案已知事實來看,馮某的陳述具有更高的可信度,也更加符合現實邏輯。如果像新鄭警方所說,在執行強制措施前已讓馮某充分了解他們執法者的身份,那馮某在被控制在自己車裡之後,就不可能再有呼救、撥打110和掙脫等意圖或行為了。

崔向前表示,本案的核心點還在於,當事人已經離開嫖娼現場很遠,到了公共道路上,此時警方應採取治安盤查、詢問的執法方式,而實際上卻採用了抓捕的技戰術,導致執法對象誤解,進而出現了應激反應式的掙脫行為。應該說,馮某主觀上並不具備襲擊人民警察的犯罪故意,不具有在狹小空間內攻擊執法者的時空條件,從他後來的表現看,也不構成阻礙執行公務。要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警方能提供更有力的證據。

馮偉國代理律師汪恆真表示,《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明確規定,“當場盤問、檢查;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執法活動時,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當晚,馮偉國在馬路邊被警方控制,現場詢問、盤查勤務符合此情境,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如沒有,則屬程序違法,其所取得的證據不可採信。

對於本案,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分析指出,從目前看,本案存在著諸多疑點。警方兩名核心當事人的陳述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且現場執法、審訊等多處關鍵場景警方都沒有提供音視頻資料。付建認為,根據目前警方和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判馮偉國有罪。

……

一場多年不遇的寒潮侵襲鄭州,生於1989年的馮偉國身材高瘦,停好車後,他在寒氣中走向自家樓棟。家裡,有一個出生幾個月的女兒,母親半個多月前剛剛因病去世。

案發不久,馮偉國曾向警方繳納了2萬五千元,由就職的公司幫著墊付,警方當事人也出具了諒解書。但他至今也不明白這些錢的名目,到底是行政罰款,還是對當事人“輕微傷”的賠償款。這些錢和諒解書,都沒能阻擋法院對他一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我那個事(嫖娼)確實是不對,但就是個行政處罰,拘留或罰款就完了,怎麼給我判了一年刑。”馮偉國聲音低緩地說,即將到來的二審,他希望有個好的結果。

津雲新聞記者 陳慶璞 發自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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