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約好包夜,嫖客強行發生第四次性關係,如何判決?

賣淫女約好包夜,嫖客強行發生第四次性關係,如何判決?

【案例】王某(男,28歲,未婚)是某電視臺記者,通過明察暗訪,以報道為要挾每月收入頗豐。王某至今不婚,只因為自己喜歡嫖娼,當然如果特別喜歡某個賣淫女,來個包夜不就行了。王某最近認識了號稱大三學生的朱某(女,25歲)。

通過一次快餐式300元的性交易,王某覺得朱某不錯,兩人約定週末來一次包夜,價格2000元,約定發生性關係次數不限。是夜,王某和朱某發生了三次性關係,朱某很累,正要睡去。王某卻不依不饒,說你既然包夜,就應當配合我發生性關係,不顧朱某反抗,強行與朱某發生了第四次性關係。朱某實在被王王某折磨的沒法忍受,於是報警告王某強姦自己。

王某拿出了自己和朱某的聊天記錄,氣憤的說道:說好的包夜,我不是強姦,我只是嫖娼而已,不要欺負我不懂法律。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協議無效

《民法總則》第8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52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王某和朱某約定發生性關係屬於賣淫嫖娼行為

賣淫嫖娼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其實《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對賣淫嫖娼的,應當給予拘留或者罰款。

因此王某和朱某從事賣淫嫖娼的行為本身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了法律。

(2)王某和朱某約定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公序良俗

發生性關係應當建立在純潔的愛慕之情,以婚姻為基礎,那些出軌、一夜情都是社會共同道德應當譴責的行為,而以金錢和性關係進行交換的賣淫嫖娼行為不但是違法行為,同時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協議的建立在不但違法,而且還違背公序良俗,是合同法52條中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一,自始無效。

王某第4次和朱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面已經論述,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協議在法律是無效的,自始無效。

什麼是自始無效:就是這個協議從來沒有出現過,雙方均沒有遵守協議的義務。

這裡不存在反悔,因為沒有義務,何來反悔呢?

但是,同意發生性關係還是以當事人主觀態度決定的,前三次朱某自願認可包夜協議,自願和王某發生性關係,兩人屬於以金錢交換性行為的違法行為,並不是刑法規制的範疇。

賣淫女約好包夜,嫖客強行發生第四次性關係,如何判決?


請你注意,王某第4次和朱某發生性關係,手段明顯是強迫,其違背了朱某的意志,更是侵害了朱某的性的自主決定權。

王某構成強姦罪。但是本案的發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對於強姦罪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可以對王某從輕處罰。

結語:有人說,嫖娼沒有任何後患,付錢兩清。嫖娼是一次性的交易而已,沒有後遺症。這比包二奶和養小三相比,風險更小。但是這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違法行為,一旦染上了疾病,比如艾滋病,你們又欲哭無淚了,違法有代價,自己心理得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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