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登記結婚就分手的情侶 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

沒登記結婚就分手的情侶 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

【基本案情】

王某與劉某經媒人介紹相識,不久王某在媒人的撮合之下就按照當地農村的風俗,把年滿21歲的女孩劉某接到家中來“看家”,隨女孩一起過來看家的有女方的母親、弟弟、妹妹及表弟等,男方也按著風俗給了來看家的每一個女方客人包了紅包,以表吉利;同時王某也向女方劉某呈上了見面禮58000元現金。之後,王某與劉某就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一年半後,由於雙方不懂得相互理解和包容,女方劉某提出與王某分手,就此雙方分道揚鑣,各自他方了。

沒登記結婚就分手的情侶 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

請問: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嗎?

【律師解析】

彩禮是男女雙方締結婚約,以將來結婚為目的,基於我國傳統婚姻習俗而給予對方或對方家庭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具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重要特徵。上述案件中王某與劉某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了一年多,但並沒有取得結婚登記,從法律意義的上來說,他們還不屬於夫妻關係。

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還表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按照法律規定來說,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本案中王某與劉某雙方並不存在婚姻關係,只是普通的戀愛同居關係,也就是說他們之間根本就不存在離婚的說法。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女方劉某返還所有彩禮。

因為王某給付彩禮是為了一樁婚,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對男方王某就沒有任何婚姻的保障,在此段時間要求返還彩禮應當予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彩禮返還的問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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