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一口氣開6張罰單!3家券商及多名責任人被罰,涉違規新增表外代持等問題

證監會一口氣開6張罰單!3家券商及多名責任人被罰,涉違規新增表外代持等問題

強化中介機構責任,更加嚴格的事中事後監管和更加嚴厲的違法違規懲戒來了!

證監會一口氣開6張罰單!3家券商及多名責任人被罰,涉違規新增表外代持等問題

證監會機構部8月31日一口氣下發了6份行政監管措施,宏信證券、中郵證券和萬和證券三家券商及其多名從業人員收到監管罰單。

證監會一口氣開6張罰單!3家券商及多名責任人被罰,涉違規新增表外代持等問題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其中,宏信證券因違規新增表外代持等問題被證監會採取了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對部分責任人員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對中郵證券和萬和證券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處分,也均和資管業務相關。

證監會近期表態,適應註冊制改革要求,證監會會同相關部委正在制定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在取消事前審批的同時,更加突出事中事後監管,推動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同時,繼續推進建設“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健全聲譽約束機制,打造良好行業生態。

對宏信證券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

證監會調查發現,宏信證券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違規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號、宏信龍江1號等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委託其他機構代持,但未按資管計劃自持債券進行核算,也未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

二是定向資管產品欣睿(正回購)、定向資管產品葫蘆島4號(逆回購)分別與國通信託同日內開展同一標的債券、券面總額相等、回購期限相同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筆交易存在1%的價差,合規風控未予以預警核查;

三是合規風控存在異地展業稽核審計次數不足、質押券信用等級低於投資要求未予關注、債券交易詢價留痕監控不到位、中後臺部門未設置交易明細核對專崗、部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300%等問題。

宏信證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曹東初、定向資管產品宏信龍江1號投資經理梁橙橙、定向資管產品宏信信成1號投資經理姜惠平對新增表外代持行為分別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門未能充分掌握業務部門債券交易情況,也沒有在逆回購管理等環節發揮應有作用,時任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常亮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宏信證券採取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而新發行產品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責令宏信證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曹東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的決定,按照宏信證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

證監會還發布了關於對曹東初、梁橙橙、姜惠平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認定曹東初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主要負責人;認定梁橙橙、姜惠平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投資決策相關職務。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曹東初、梁橙橙和姜惠平現有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

中郵證券業務存在四大問題

相關3人被要求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

此次中郵證券的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監管的責令處分。

證監會發現中郵證券存在四大問題:

一是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

二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涉及“18新昌02”、“17海發03”、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西王債券四筆交易。

三是信息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等。

四是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

證監會表示,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而且公司資產運營部鄭文學、吳昊作為相關交易的投資經理、交易員,未妥善留存異常交易詢價記錄並向風控部門充分明晰交易動機,對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備制度的實際執行流於表面,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另外,中郵證券風險管理部未採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確保全面、及時掌握公司債券交易情況,在業務部門風控指標管控、信息監測機制和系統建設上存在較多不足,特別是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王常鑑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證監會作出處分鄭文學、吳昊、王常鑑的決定,並要求中郵證券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其中,王常鑑還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主要負責人。

萬和證券資管業務違規

相關負責人被認定不適當人選

萬和證券此次被罰則是因為資管業務存在問題。

2018年7月,萬和證券定向資管產品臻和5號將當日發生實質兌付風險的3500萬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淨價85.82元賣給東海證券;同日內,公司投顧產品彙鑫293號從東海證券買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淨價為85.86元,風控部門對資管和投顧產品上述交易未監控核查。

另外,證監會還發現,萬和證券的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資管五部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投顧業務,人員混合辦公,且投顧業務關鍵崗位混同操作。

證監會認為,萬和證券的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公司鮑嬌燕作為資管五部負責人、資管計劃臻和5號投資經理,故意規避監管要求,明知故犯,對此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證監會責令萬和證券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分鮑嬌燕的決定,並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而且,證監會還認定鮑嬌燕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部門負責人或投資決策崗位。

證監會: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在保薦質量、會計審計、合規審核、信用評級等方面發揮著專業把關的重要職責。

證監會近期進一步明確,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進一步落實分類和差異化的理念,強化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監管。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促進歸位盡責。

編輯:亞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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