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撕毀證據,領2000元"罰單"!

法庭是莊嚴神聖的司法場所

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

並聽從法官的指揮

當庭撕毀證據,領2000元


可最近在巫溪法院上磺法庭

卻發生了讓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

4月14日下午,巫溪法院依法對當庭撕毀證據原件的被告文某處以罰款2000元。

(有圖有真相������)

當庭撕毀證據,領2000元


當庭撕毀證據,領2000元


案情回放

4月14日上午,巫溪法院上磺法庭開庭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文某等2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庭審質證環節,被告文某當庭撕毀原告楊某提交的證據原件,試圖毀滅證據,逃避法律的制裁。經承辦法官及時阻止並從文某手中奪回被撕成碎片的證據原件。

事件發生後,上磺法庭迅速安排法警對文某採取強制措施。文某毀壞證據的行為嚴重地妨礙了法庭的審理秩序,並給案件的審理工作造成了困難,影響十分惡劣。為了嚴肅法律,承辦法官當庭對文某進行了訓誡。經過承辦法官的批評教育以及耐心的釋法說理,文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誠懇的向承辦法官道歉並寫下悔過書。

當庭撕毀證據,領2000元


考慮到文某年過七旬身患疾病且認錯態度良好,巫溪法院經合議庭合議依法對文某處以罰款2000元,文某當場表示一定在限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罰款。

▼ 宣讀決定書


當庭撕毀證據,領2000元


法官說法

被告文某因自己一時的衝動將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當庭撕毀,妄圖逃避法律責任,殊不知被撕毀的證據原件因承辦法官及時阻止尚可恢復原狀,不僅未影響證據的效力,反而給自身招來一紙罰款決定書。

文某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其一違反了法庭規則,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法官被迫休庭處理,其二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當庭撕毀證據,領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來源:巫溪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