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武陟縣人民法院開出首例虛假陳述“罰單”

訴權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神聖權利,但是,個別當事人為了謀取利益,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以欺詐、偽造證據等方式混淆視聽,結果不僅不能達到“勝訴”目的,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甚至還會承擔刑事責任。2020年4月23日,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作虛假陳述的吳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

  武陟縣法院在審理原告魏某等3人與被告吳某等4人、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輝縣市某石材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查明吳某在原審、二審、發回重審時,稱其系實際車主。

  但是,裁判文書生效後,吳某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又稱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為輝縣市某石材有限責任公司,導致案件進入再審。

  武陟縣法院認為,吳某存在虛假陳述的主觀惡意,其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妨礙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浪費了司法資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吳某罰款5000元,限於2020年4月30日前交納。吳某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羞愧,後悔不已,對法院的處罰決定無異議,保證一定按期交納罰款。

  “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依法、誠信地行使訴訟權利,在接受法庭調查或者作陳述時,應當按照事實情況,如實陳述相關內容,共同維護良好的司法秩序。凡是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該院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田敏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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