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愛之名,觸碰底線

本頭條號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將我所經辦的案件,以講故事的方式,將案件的經過、庭審以及我的辯護意見分享給身邊的朋友,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所涉及的人物均採用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部分案件細節將不再描述。

下面分享的是一個夫妻之間感情破裂,最終一方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的案件。我認為,這種婚姻狀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普遍性,值得警醒,同時,也將我在擔任本案辯護人過程中的感受進行分享,如有不妥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本案中,賈某男與宜某女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後領證結婚。由於婚前缺乏對雙方的深入瞭解,婚後不久宜某女發現賈某男有家庭暴力的惡習,此時,宜某女已經育有一子,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宜某女長期忍受賈某男的家庭暴力,妄想賈某男有朝一日可以痛改前非和她好好過日子。但是,宜某女的願望並未實現,賈某男反而變本加厲,宜某女多次被賈某男打傷入院。因為家暴,當地派出所曾多次出警調解,當地某媒體也將賈某男的違法行為曝光。2016,宜某女與賈某男協議離婚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然而,宜某女為了孩子能上重點小學,以及在賈某男的誠心悔過下,離婚後沒多久兩人便再次復婚。終於,在2018年的某天晚餐,宜某女將溴敵隆(老鼠藥)滴入賈某男所飲食的米湯中,出於恐懼宜某女將本案關鍵物證溴敵隆(老鼠藥)扔到小區垃圾桶,3日後,賈某男中毒入院,本案案發。

接受委託時家屬告知,宜某女已被公安機關以投毒罪立案偵查,並且已經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接受委託後,我第一時間便向檢察機關提交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希望能將宜某女取保出來。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刑事案件本身就存在取保難的情形,批捕後想把人取保出來更是難上加難。結果可想而知,檢察機關拒絕了取保的申請。

接下來就是本案從始到終,我與辦案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一審法院爭論的焦點問題,關於本案的定性問題。本案公安機關以投毒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審查起訴,其中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我的辯護意見是,首先本案定性投毒罪是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投毒罪最典型的特徵就是不特定的群體,顯然與案件事實不符。其次,我認為本案定性故意殺人罪(未遂)適用法律也不太準確,會有量刑過重之後果,故意殺人罪的入罪條件需要傳統意義上的主觀、客觀上相統一。經過多次的會見宜某女,我發現她並沒有殺人的主觀意圖,同時,她所使用的溴敵隆(老鼠藥)也是低毒老鼠藥,投放劑量很小,因此,宜某女的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罪,更符合罪行法定之原則。但是,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認定本罪需要有傷害結果,也就是鑑定賈某男是重傷或是輕傷,本案中賈某男經過入院治療後,已基本脫離危險,另外,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就將案件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的律師意見與檢察院多次溝通,並把類似案件的判決一起提交給檢察院供其參考,檢察院針對我所提的律師意見二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其中有一項就是對賈某男的傷情進行鑑定。然而,公安機關的補偵結果卻不盡人意,傷情無法鑑定,案件的關鍵物證溴敵隆(老鼠藥)找不見與作案時一致的(此關鍵物證毀損滅失),也無法鑑定毒性及藥劑致死量。概括來說,認定故意傷害罪需要結果,無法傷情鑑定也就意味著沒有結果,換言之,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最終,一審法庭綜合考慮宜某女初犯、偶犯、無前科等酌定從輕的情節,再結合賈某男的過錯行為,判處宜某女有期徒刑4年,宜某女服判。本案從接受委託到案件終結歷時將近一年,一審終結時,宜某女已羈押一年有餘,仍需服刑兩年之久。她的孩子由於賈某男也不盡撫養義務,已經從當地的重點小學退學,送回到老家某縣城,由宜某女年邁多病的父母撫養。

本案中,這段婚姻導致了一個家庭的破滅,賈某男、宜某女在這段婚姻中完敗,都是這段婚姻的受害者。然而,最無辜的卻是他們的孩子,一個9歲的小男孩,本該是茁壯成長、天真爛漫的美好童年,或許就在此時此刻,這個小男孩的人生軌跡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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