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實施納稅調整的補繳稅款如何計算利息?

稅務機關實施納稅調整的補繳稅款如何計算利息?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稅務機關實施納稅調整的補繳稅款如何計算利息?

【案例】

金巧兒於2019年11月將其在黑土地公司的股份,以相當於其實收資本20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其哥哥金浩100%控制的藍天公司,該股份的公允價值為500萬元。稅務機關於2020年6月1日對該項交易進行納稅調整,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限其在6月16日之前繳納個人所得稅60萬元。假設2019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5.6%,金巧兒於6月15日補繳全部稅款,補繳的稅款已加收多少利息?

解析:

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2019年12月16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加收利息至補繳稅款之日(2020年6月15日)。

應加收利息=5.6%×183÷366×600000=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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