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員工籤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公司又掉坑裡了

2011年12月15日,王小鳳入職順溜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入職後,王小鳳簽署放棄社保聲明一份,內容為:

放棄繳納社保聲明

由於本人原因,主動放棄在北京辦理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局規定的一切保險,由本人在公司領取保險補助自行辦理,在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不再要求公司為本人補辦上述保險,如果由於本人的決定而引起社保局對公司的處罰,由本人負責。

普法:員工籤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公司又掉坑裡了


公司遂按照該聲明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月支付王小鳳社保補助,2012年標準為600元/月,2013年標準為750元/月,2015年標準為900元/月。

2015年9月,王小鳳突然出手,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公司不能接受王小鳳的要求,雙方發生爭議,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一審法院:員工放棄社保又以未繳社保為由辭職,不能支持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小鳳自己簽字確認放棄繳納社會保險,願意每月領取保險補助,且公司提交的王小鳳簽字的工資表可證明公司確實每月向王小鳳支付了保險補助,現王小鳳又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辭職,不符合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故王小鳳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小鳳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放棄社保無效,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為王小鳳繳納社會保險,王小鳳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王小鳳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本案中,雙方通過發放社保補助的形式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之間的上述約定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約定,應屬無效。

因此,公司以王小鳳簽署聲明為由拒絕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缺乏法律依據;王小鳳的該項上訴主張,於法有據,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公司無需支付王小鳳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最終,中院判決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普法:員工籤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公司又掉坑裡了


案號:(2016)京03民終10854號

【實務分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對這個規定,大家太熟悉了。

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是,如果員工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事後反悔,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否支持?

(有童鞋會說,哪有員工會自願放棄繳納社保?100%是單位強迫員工籤的!說實話,這想法太絕對了,現實中不想繳社保的大有人在,自有TA不願繳納的理由,這裡不討論這個。)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中並無統一做法,各地各自為政,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北京做法:堅決支持經濟補償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對此做了明確:

25、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二、江浙做法:堅決不支持經濟補償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7 號):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不願繳納等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認為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三、廣東做法:可支持經濟補償,但不能搞突然襲擊

廣東在這個問題上,不“極左”(一律支持),不“極右”(一律不支持),既不縱容這種明顯不合法行為,但也不鼓勵勞動者以此突襲獲利,處理手法更有技巧。

廣東高院認為,原則上可以支持員工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但鑑於是勞動者同意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支持勞動者搞突然襲擊,應給單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機會。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前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繳納要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實踐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則支持勞動者解除合同獲得經濟補償。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 號):

2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普法:員工籤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公司又掉坑裡了

客觀地說,以北京、江浙、廣東為代表的三種處理意見都沒有絕對的對錯,完全是裁判中的價值兼顧與權衡在實務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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