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是否可以反悔?

雙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賣方或買方有時候想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那麼這種反悔行為有效嗎?【案例來源:文書裁判網(2020)魯15民終1639號】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是否可以反悔?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28日,彭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李其坐落於聊城市開發區的房地產,建築面積102平方米(含公用分攤建築面積),地下室6平方米及附屬車位81號賣於彭某,總價為700000元。合同簽訂之日,彭某向李某支付購房定金10000元,鑑於李某銀行有貸款,李某同意儘快向銀行預約還款。雙方約定,還款當日,彭某再次給李某350000元,李某把房屋及地下室鑰匙給彭某,登記完成後,彭某把尾款340000元結清。2017年6月2日,彭某給付李某購房款350000元,李某將涉案房屋交付彭鵬使用。而後,由於李某遲遲不配合辦理房產變更手續,遂引發本訴。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是否可以反悔?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本案彭某、李某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彭某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了定金和購房款,目前涉案房屋已經具備了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條件,李某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產權證書並協助彭鵬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律師評論: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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