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普法第2期」物業公司這樣收物業費等將被行政處罰

摘要:繳納物業費,逐漸成為人們生活繳費的一種,但在繳費過程中,也要注意審核收費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若物業公司以其內設機構(如某某公司物業服務中心)的名義收取物業費用的,可能涉嫌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業主可以要求其出示營業執照,若其拒絕出示,並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

案件回顧:2018年9月3日,某小區13戶業主代表投訴,舉報反映甲物業公司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A物業服務中心(簡稱“甲物業公司A中心”)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2018年9月11日,JY市食藥工質局立案並調查。查明:甲物業公司自2011年起,在JY市A小區設立名為“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A物業服務中心”,服務範圍包括保安、保潔、綠化、維修等,該物業服務中心設置了固定的辦公場所,刊刻了印章,製作了標牌,配置了總數為15人的員工隊伍,並以物業服務中心名義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向小區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用,且未在JY市的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在調查期間,甲物業公司註冊登記設立甲物業公司JY分公司。2018年10月17日,JY市食藥工質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對甲物業公司處罰款10000元,並依法送達,其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2018年10月23日,JY市食藥工質局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宏睿公司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00元,並於當日送達。甲物業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JY市人民政府受理,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認定JY市食藥工質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決定予以維持。甲物業公司不服行政複議決定訴至人民法院。經兩審法院審理,均駁回其訴求。

法院認為:甲物業公司稱其未以物業服務中心名義對外簽署物業服務合同,但其以該物業服務中心名義向小區業主收取物業管理等費用,仍然屬於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行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該物業服務中心不屬於公司內設機構,而是在其住所以外設立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經營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在取得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以外設經營機構的名義在其註冊登記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從甲物業公司成立“A物業服務中心”到依法對該服務中心登記設立分公司之前,甲物業公司以A物業服務中心的名義對外從事物業服務活動,顯然屬於無證經營。JY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小區業主投訴舉報後,依法查處上述違法事實,履行了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行政處罰行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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