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區域協作,專家指法律差異性也是重要資源

作者:時代財經 梁施婷 編輯:周明

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區域協作,專家指法律差異性也是重要資源

圖片來源: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

“一個居住在加利福尼亞的人可以在德拉瓦登記註冊成立他的航運公司,在巴拿馬進行船舶登記,從香港僱傭船員,將利潤存入到凱曼群島設立的資產保護信託賬戶中,同時享受到加利福尼亞的陽光,並有可能規避州法律中的不利規定。”

引申到粵港澳大灣區的時候,“一國兩制、三個關稅區、三種法律制度”如何轉化為新的優勢?中山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劉恆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法律的市場化對粵港澳大灣區有很好的借鑑意義,可將法律看成一個產品,而忽略法律的屬地性。

“在強調三法一域同存於大灣區時候,我們應當重視求同,不要忽略存異,差異性是重要的,也是稀缺的制度資源。”劉恆在11月27日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主辦的“區域協同立法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研討會”上發言時指出。

研討會還有50多名來自內地、香港、澳門相關智庫、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以及政府代表也圍繞著機制銜接、行政法治、民商事法律互鑑互補等議題展開討論。

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區域協調發展新機制。其中,立法在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中發揮著重要引領和保障作用。

在市場力量和行政力量的共同推動下,粵港澳之間的要素流動狀況不斷得到改善,但在“一國兩制、三個關稅區、三種法律制度”格局下,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仍面臨著跨區域、跨制度協作等機制性障礙。其中,現存的法制壁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大灣區一體化向縱深發展。

粵港澳大灣區自2017年簽訂框架協議後,關於三方制度協同的討論展開過不少,但澳門大學憲法及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駱偉建認為,仍有部分制度性障礙有待跨越。

以近年來在粵港澳大灣區中出現的“飛地經濟”為例,也引發了不少新的法律問題。

“飛地經濟”,是指兩個互相獨立、經濟發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區打破原有行政區劃限制,通過跨空間的行政管理和經濟開發,實現兩地資源互補,經濟協調發展的一種區域經濟合作模式。《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深化區域合作,有序發展“飛地經濟”。

曾任廣州大學副校長、廣州大學粵港澳大灣區法制研究中心主任董皞指出,“飛地”管理在港深、澳珠之間事實上已有發展雛形,比如澳門大學橫琴校區、深圳灣口岸,這不僅解決了港澳發展的空間障礙問題,而且也盤活了地方的資源配置,引入了先進管理模式,有利於地方利益的分配。

但他同時也指出,粵港澳間的“飛地經濟”及特區租管地模式在法律上還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包括中央授權的方式、特區租管地創意的程序治理依據、路徑,以及糾紛解決的機制等。

他認為,通過劃分中央與粵港澳大灣區的地方政府之間的實權範圍,實現中央與地方職權清晰明確,行使事權有法可依,可以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的突破口之一。

董皞認為,除了必須的統一領導議事聯絡辦公機構外,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事項應考慮以各地為平等的經濟行政主體,建立相互之間的溝通聯絡、對話交流,直接對接平等協商的程序機制,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聯絡協商決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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