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測,保外就醫對象未來將離開社區矯正


預測,保外就醫對象未來將離開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法》中規定的四類對象,其中之一是暫予監外執行人員。

在暫予監外執行人員中,除去處於懷孕哺乳期之外的那一部分病重或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我個人認為在不會太久的未來,一定會從社區矯正對象中剝離,重新回到監管場所。

之所以這樣預判,我覺得理由有三:

一是這部分人從監管場所出來,或者由法院直接決定在社區矯正的理由,並不包含其個人的實際表現。除極個別罪名特殊、刑期特殊的人員外,幾乎完全是按照病情和生理情況來決定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雖然人性化,但是並不一定就能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其社會風險程度還是很大的。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放在社會上的這樣一群人也非常容易被利用成為犯罪的工具和渠道。

二是這部分人之所以要被從監管場所放出來,最為重要的一個原因當然就是治病續命。如果,回到社會上之後,並不能實現這樣一個目標,顯然就失去了意義。

那麼,我們要思考的是,如果這些人在監獄裡就能夠實現這樣的目標,還有沒有必要放回社會。

如果家裡有條件,釋放回去後,就可以為其提供更優化的治療方案,如果沒有條件,可能回去後的治療水平還比不上在監獄裡。

如今,隨著監獄建設的發展,隨著各省監獄中心醫院水平越來越高,功能越來越完善,那些出現保外就醫病情目錄情形下的病重病危的罪犯,在正常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範圍外,如果有更好治療方案,在可能挽救生命的情況下,監管場所可以通知家屬提供經濟支持,由監獄中心醫院聯繫社會醫院開展醫療合作進行治療,而不是送回社會。

這樣一來,我覺得,對於一部分沒有經濟條件的,至少可以保障其基本的治療水平,對於有經濟條件的,針對保外就醫範圍內的病情,親屬可以根據監管部門發放的病情告知書,決定是否選擇更優化自費方案。

如此,既最大程度保障了罪犯的生命健康權,也避免了在保外就醫領域存在的各類違規操作和違法行為的出現,從而更好地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三是由於保外就醫人員的特殊性,其回到社區的過程中,矯正工作基本無法開展,矯正效果更無法保障,實質上,對於這部分人的矯正工作也就是名存實亡。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未來預測,保外就醫對象未來將離開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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