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快遞員不得私自將包裹放快遞櫃

智能快遞櫃一方面給用戶提供了便利,幫快遞小哥解決了難題,緩解快遞“最後一公里”之痛;另一方面也引來巨大爭議:例如快遞員事先不打電話徵求意見,直接將快件放入快遞櫃、快遞櫃超過24小時滯留的快件要支付一定費用才能取出,涉嫌“強買強賣”等等。

10月1日起,快遞員不得私自將包裹放快遞櫃

19日,國家郵政局官網公佈了《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35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要求,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徵得收件人同意。快件出現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寄遞詳情單記載明顯不符等情況,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此外還要求快遞箱運營企業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

10月1日起,快遞員不得私自將包裹放快遞櫃

那麼,新政策對於我們取件有何影響?快遞企業又該負哪些責任呢?小編給你劃重點↓↓↓


快遞櫃應可驗收、可拒收


很多用戶如今在使用快遞櫃時都是取件後回家再拆開,但此次《管理辦法》中提出,智能快件箱具備投遞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為收件人驗收、拒收快件提供技術條件。

《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也明確,快件延誤、損毀、內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當場拒絕簽收,並按照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的提示將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10月1日起,快遞員不得私自將包裹放快遞櫃

同時,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保存交寄、收寄、投遞、領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記錄;通過智能快件箱查驗寄件人身份的,應當保存查驗結果。


收寄操作應全程監控

此次《管理辦法》就對監控設備的安裝進行了明確規定: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安裝監控設備,監控交寄、收寄、投遞、領取等操作的全過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圍環境。

10月1日起,快遞員不得私自將包裹放快遞櫃

同時還明確瞭如監控設備未運行或者被遮擋的、交寄物品、交寄行為被遮擋的以及國家規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不得開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實名制依然是重中之重

《管理辦法》中對快遞實名制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和細化,例如第十八條就提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應當依法如實提供寄遞詳情單信息,接受身份查驗;通過查驗後,將未封裝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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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時,應當比對交寄記錄,確認無誤後,依法當場驗視並封裝。如出現交寄物品與交寄信息不一致,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經查驗或者未登記身份信息等情形,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不得收寄,當場將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

以“豐巢快遞櫃”為例,寄件時掃描相關二維碼後發現,要想通過豐巢寄件下單,就必須先通過微信關注該快遞櫃的公共賬號,並且綁定個人微信和手機號,而在快遞櫃寄件的頁面上,有一行“身份認證”的要求,用戶將個人身份證的正反面拍照上傳後便可以完成實名認證環節。

此外,在該環節,後臺也會明確對用戶作出提醒:“根據國家全面推行寄件實名制要求,寄件需進行身份認證。且用戶的身份信息僅供郵管部門校驗。”待所有信息填寫完整後,便可以開始寄件了。


使用快遞櫃需徵得同意,這些物品不得入櫃

10月1日起,快遞員不得私自將包裹放快遞櫃

此前關注度最高的快遞入櫃需徵得收件人同意此次也在《管理辦法》中被明確提出。第二十二條就提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提出,

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寄遞詳情單記載明顯不符等情況的,快遞公司不能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寄遞詳情單上註明了“生鮮產品”、“貴重物品”的,除非與寄件人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入櫃”。

而在快遞櫃收費問題方面,《管理辦法》則明確提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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