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來源: 大律師網

導讀: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過往的影視題材中經常有出現“非法拘禁”的情節,一般都是在追討債務的情形中,大律師網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非法拘禁罪”的相關內容,那麼,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2020年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了《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6條規定: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規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2020年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範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於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

  具體量刑: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2020年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一)主體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二)主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我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四)客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裡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只要符合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的行為特徵,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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