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撞人竟讓妻子頂罪 獲刑三年六個月

男子酒駕撞人竟讓妻子頂罪 獲刑三年六個月

2020年1月10日21時54分許,被告人夏某(男)醉酒後駕駛轎車沿青島西海岸新區泊裡一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時,與順行在前的被害人邢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致被害人邢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損壞。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夏某讓其妻仲某(女,已取保候審,另案處理)頂替。後被告人夏某醉酒駕駛轎車自案發地點返回家中。在民警調取現場監控後,仲某承認自己頂替行為,被告人夏某在其家中被查獲。經抽取血樣檢測,在夏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7.0mg/100ml。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夏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被害人邢某系車禍傷及頭部及胸腹部死亡。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夏某於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黃島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夏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夏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夏某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部分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簽訂諒解協議書,並取得諒解,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根據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內容來源:大眾網)

來源: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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