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5000萬!青州出臺重磅激勵政策!

為推進高質量“雙招雙引”,加快引進新變量、創造新組合、培植新優勢,根據濰坊市印發的《濰坊市“雙招雙引”激勵政策》(濰辦發〔2020〕4號)要求,結合青州市實際,現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投資激勵。對符合省十強產業、濰坊市十大產業發展要求,實際投資1億元以上的招商項目(包括市外新引進項目、現有企業增加投資項目),世界500強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投資額不設下限),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對新設立的(包括市外新引進設立、現有企業在市內新投資設立)且年納稅總額500萬元以上的企業,5年內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給予100%獎勵,後2年給予50%獎勵。

對同時符合投資額獎勵和稅收獎勵的招商項目,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給予獎勵。

第二條 社會化招商激勵。對引進落戶符合招商獎勵政策項目的社會組織、企業、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項目投資利益相關方不享受該項獎勵。

第三條 項目用地支持。對我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青州市政府儲備土地用於產業項目建設的,出讓價與儲備土地承擔債務及其收儲成本差額部分,由項目未來稅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彌補。對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汙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項目用地,按照《濰坊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濰政辦發〔2019〕8號)執行。

第四條 高等院校、研發機構激勵。對負責引進高校的中介團隊(個人)的購買服務經費標準,根據引進院校層次、規模、科研水平、產業吻合度等因素確定,原則上為200萬元—500萬元,其中,引進符合規定的高校二級學院的,每院200萬元;引進高校、分校(校區)、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萬元—400萬元;引進獨立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每所500萬元;引進學校規模達不到預期規模的,按比例扣減購買服務經費。按照“以需定招,誰引進、誰投資”的原則,負擔對引進院校的投資建設、啟動經費、生均補助經費、獎勵經費等各項支持經費。對引入的符合產業發展需要、帶動能力強的高校項目積極爭取上級政府獎補。對國家級研發機構、國內外著名高校在青州市註冊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試基地等研發機構,5年內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給予100%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科技創新“五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40萬元的獎勵;對國家、省認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創新型試點企業等,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同一企業研發機構獲得兩個及以上稱號的,只獎勵一次)。

第五條 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市直部門(單位)“雙招雙引”激勵。對“雙招雙引”工作突出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市直部門(單位)通報表揚並按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對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在土地指標、規劃佈局、扶持資金等方面優先給予支持。對市直部門(單位)引進重點招商項目的,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或首個會計年度納稅總額的5%給予單位招商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對特別重大的“雙招雙引”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在上述政策基礎上,提高優惠標準,加大扶持力度。

享受以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政策的企業和機構,需承諾10年內不遷離註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市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否則須提前告知並相應退還享受的獎勵資金;享受利用外資獎勵政策的企業,應承諾持續在我市進行經營活動5年以上,且註冊資本實際到賬外資5年之內不得減資、撤離。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其他市級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予以支持。

對引進高等院校和研發機構、利用外資項目、引進人才激勵政策未盡事宜,按照我市此前印發的有關文件執行。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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