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轄區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城市負責人將被約談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郄建榮

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轄區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等,出現這些問題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將被約談。由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約談辦法》)在做出上述明確表述的同時指出,約談對象既包括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也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同時,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也可以是被約談對象。

《約談辦法》指出,地方對約談整改重視不夠、推進不力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或將啟動專項督察。

根據《約談辦法》,出現9種情形,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將被約談。這9種情形是,(一)對習近平總書記和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二)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強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標任務的;(三)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推進不力,轄區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或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突出的;(四)行政區內建設項目、固定汙染源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惡意環境違法案件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七)有關督察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八)生態環境保護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九)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約談辦法》指出,出現上述9種情形中的第二種情形的,依照有關法規政策可以約談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除約談政府負責人外,《約談辦法》說,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重點企業,可以約談其董事長或總經理,並同步約談企業所在地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負責同志。

根據《約談辦法》,約談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主持。需要約談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的,一般由生態環境部分管部領導組織約談。

《約談辦法》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當對外公佈相關信息,並可邀請媒體記者參加約談會議。

據生態環境部介紹,為規範生態環境部約談工作,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夯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生態環境部工作部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對《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目前,《約談辦法》正在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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