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防止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永丰、丰溪、芦林等3个街道全面禁放,大石、下溪等2个街道集镇区域禁放;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所有广场及公园等生态敏感区;

3、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院;

6、工厂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8、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9、各乡镇集镇区域及划定的其他禁燃区域;

10、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禁放区域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酒店、饭店和婚庆公司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禁放规定,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

七、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区公共环境。

八、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区公安局110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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