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告知不足治療不當醫院擔責

患方事件經過:

2018年5月7日7時20分左右,患者因陰道出現血性分泌物到醫院就診,醫院以先兆臨產、臀位收住醫院產科。入院時醫院醫生僅對患者進行了簡單檢查,依據患者在2018年5月3日的B超,作出初步診斷:先兆臨產(妊娠40+1周,孕3產1,LSA)、臀位。患者入院後,醫院並未徵求患者及其家屬對分娩方式的意見,在未告知臀位順產存在風險的情況下,即擅自決定讓患者進行順產。2018年5月7日,患者在進入產房長達10個小時的待產過程中,醫院未對患者進行B超檢查,也未進行其他合理的檢測,對於產程中患者陰道出血採取措施不得當,未能及時發現胎兒臍帶繞腿及臍帶脫垂,未能及時改變診療方式進行剖宮產,導致胎兒在宮內缺氧窒息搶救不及時。因醫院未進行預判臀位順產的風險,導致患者生產時僅有一名助產士和護士,並未有其他主治醫師在場,也未備有麻醉師。情況發生後助產士和護士表現非常慌亂,處理措施非常不得當,耽誤搶救時機。醫院在整個診療過程中嚴重違反診療規範,最終導致兩患者女兒死亡,醫院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

醫院診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過錯,醫院不應承擔責任。分娩是存在風險的,關於風險告知對分娩的告知包括臍帶脫垂等併發症的告知,有患者簽字,所以患者是知悉的;是由於現代醫療條件的限制,不是所有新生兒都能安全分娩,這是醫療工作者的希望,但醫療條件並不能達到;臍帶脫垂是生產中的意外,是因何原因導致鑑定意見書中並未記載,意外發生後醫院醫生僅僅二十分鐘就進行剖宮產手術,進行了及時的救治。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患者因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患者在醫院處生產,醫院未盡到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導致新生兒死亡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院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們觀點:

本案中醫院的診療過錯很明顯,並且與新生兒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1、根據委託方提供的病歷資料,未看到有針對臀位陰道分娩的書面風險告知。2、從催產素點滴觀察表上看到:2018年5月7日,15時30分,3-4分鐘一次宮縮;16時00分,2-3分鐘一次宮縮;17時15分,2分鐘一次宮縮,30秒;17時30分,2分鐘一次宮縮,持續時間35秒;從病程記錄看到:10時00分,5-8分鐘一次宮縮,宮口開大2+cm;14時00分,4-5分鐘一次宮縮,宮口開大3 cm;15時30分,催產素點滴觀察邊上提示3-4分鐘宮縮,未查宮口,靜滴縮宮素,無明確指徵。胎兒宮內缺氧,與使用米索、靜滴縮宮素致宮縮過強有關,雖然醫院反駁自己做過風險告知,但是我們之前分享過很多次,口頭告知或沒有患者簽字的告知都是不會被採納的,所以最後醫院承擔責任也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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