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財產的事情可不是小事兒。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特種車輛,比如: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往往都會全速行駛,其他車輛和行人也知道應當避讓。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而且也是每個公民素質的一種體現
。可一旦這些鳴著警報一路狂奔的特種車輛犯了錯,發生了交通事故,同樣也會被依法追責。6月21日下午5點多,蘇州市吳中人民醫院一輛120救護車剛剛接上一位腳部受傷者,在闖紅燈橫穿斑馬線後拐彎時撞上了一輛路過的電動車,致使電動車車主63歲的戴某倒地,頭部受重傷,送醫院後不治身亡。
在此次事故中,120救護車究竟如何擔責、司機又面臨何種處理,都成為爭議的焦點。
據媒體報道,事發時戴某騎行在非機動車道的最外側,當他經過斑馬線時,其左側還有車輛。按照戴家人的說法,戴某的可視範圍應該在正前方,餘光之處的救護車可能被忽略;此外,當戴某前行至跟救護車同一條直線上時,兩者相距約三到四米,只要救護車速度稍慢一點,雙方絕對不可能發生碰撞。
如上述說法屬實,救護車明顯要擔責。但救護車司機李某卻認為,120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撞了人是免責的。
這位救護車司機,可謂完全曲解了相關法律條文。無知才膽大!司機不懂交規,不能不說也是釀成這起悲劇的重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線、行使方向、行使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救護車是特種車,但它首先也是機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
由此可知,特種車輛應確保安全方可優先。
本案中,別說救護車上的病人只是一位腳部受傷者,司機執行的算不算是“緊急任務”都值得商榷(特種車輛在沒有緊急任務時,並無特權,必須按道行駛);退一步說,就算救護車上是一位高危病人,司機仍然要擔責。道理很簡直,你不可以為救一個人而置另一個人的生命於不顧。
至於如何擔責?救護車是負責運輸病人到的車,如果救護車撞死人,首先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駕駛人有過失的,可能觸犯了刑法,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就民事上的賠償責任而言,司機開救護車是職務行為,個人不承擔責任。如果司機存在主觀過錯的,那麼,醫院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主張向司機索賠。救護車撞死人,司機如果有重大過失的,則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司機是要被判刑的。
在遇到消防車、救護車和警車的時候,其他車輛和行人最好還是躲著點,但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並不等於“免責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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