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女子私佔徵收房出租,男租客被燒傷後索賠

福州晉安法院認定,租客、“房東”都有錯,按四六比例擔責

N海都記者 林威 通訊員 晉研

房屋已被徵收,福州女子林俐竟私自佔用,拿來出租謀利;明知如此,江西小夥蘇冬卻貪房租便宜租下。哪知一場意料之外的火災,將小夥燒傷,醫療費等花了近3萬元。小夥向“房東”和某房屋徵收工程處索賠,福州晉安法院判決,小夥和“房東”自身負有重大過錯,各按四六成擔責,房屋徵收工程處無過錯,不用賠償。小夥不服上訴到福州中院,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州一女子私佔徵收房出租,男租客被燒傷後索賠

網絡配圖

“出租房”起火 引發索賠糾紛

起火的這套房,位於福州晉安區新店鎮一小區一樓。2016年該小區拆遷,原房主很快就簽了徵收補償協議,房屋由徵收工程處封存。之後,因為該樓房中尚有其他被徵收人拒絕搬遷,導致房屋暫不具備拆除條件,房屋徵收工程處將該房屋上鎖並貼上封條,禁止使用。

林俐也是小區居民,就住在樓上,見房子遲遲沒有拆除,她動起了心思。2018年1月,她將房子私自佔用,租給了在福州工作的江西小夥蘇冬一家。雖然房子已被斷了電,但林俐表示,電可以從她家拉,保證能用上。能用1300元低價租下房,蘇冬一家也很滿意。

租住大半年,一天夜裡2點,客廳突然起火,火勢蔓延,沙發床、電風扇、冰箱、空調都著火了,蘇冬和兩位家人不同程度受傷。

蘇冬當天就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7天,為此支出醫療費28141.94元。林俐在支付了10000元醫療費後,再未就其餘損失做出賠償。

出院後,蘇冬將“房東”林俐、某房屋徵收工程處告上了法院。

雙方都有錯 按比例擔責

福州晉安法院審理認為,房屋本已被國家徵收,林俐擅自佔用出租,並違反用電安全規定,擅自為租賃戶牽引電源,埋下了用電安全隱患,負有過錯。

對於房屋已被徵收,蘇冬及家人在承租時應當知曉,在使用排插、電蚊香等物品時,未盡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電氣線路故障、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也有過錯。

二者明知租賃物已被徵收並封存,仍擅自租賃(出租與承租)使用被徵收的房屋,自身負有重大過錯。蘇冬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某房屋徵收工程處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其請求某房屋徵收工程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

最終法院認定,“房東”林俐擔責六成,需賠償蘇冬19588.16元,蘇冬自己也有過錯,承擔40%責任。

(文中人物為化名)

編輯: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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