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瀋陽市稅務局發佈了“房地產交易增值稅徵免年限調整政策補充解讀”,其中提到,對於2020年9月6日前(含9月6日)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因客觀原因未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可執行原稅收政策。
內容原文:
房地產交易增值稅徵免年限調整政策補充解讀
為了解決《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沈房發[2020]14號)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對房地產交易增值稅徵免年限調整中涉及到的新舊政策銜接問題進行補充解讀。
對於在2020年9月6日前(含9月6日)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因客觀原因未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符合下列情形的,執行原稅收政策。
一、 2020年9月6日(含9月6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已為購房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
符合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於2020年10月31日前(合10月31日)憑下列資料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稅務窗口辦理申報。
1、房地產買賣合同;
2、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
3、未在2020年9月6日前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因說明及佐證材料。
納稅人對上述所提供資料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做出書面承諾。
二、對於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住房轉讓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在2020年9月6日(含9月6日)之前的,執行原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
2020年9月22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