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五代時期“諫議制度”在割據環境中的生存發展狀況

五代十國時期諫官的設置演化狀況

五代十國時期諫官的設置基本承襲唐代制度,各政權在戎馬倥傯之際,仍能維持著比較完整的諫議制度和諫官設置,實屬難能可貴。而此時的諫官選任和遷轉,主要是重視其品德和從政經歷,統治者對於諫官言事比較優容,並且讓他們管理國匭函(上呈朝廷的書信﹑奏章)之事,在很大層面上有助於諫官形勢其職責。

從五代時期諫官的配置狀況來看:一般在門下省設左散騎常侍二人,正三品下;給事中四人,正五品上; 左諫議大夫四人,正五品上;左補闕二人,從七品上;左拾遺二人,從八品上。在中書省設置右散騎常侍、給事中、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右拾遺等,員數及其品級與門下省同。

這只是制度上的規定,在實際運作中,各政權諫官的設置未必完全如是。後唐時,諫官建置仍保持完備的體系,如同光元年(923), 中書門下上言:

以朝廷兵革雖寧,支費猶闕,應諸寺監各請置卿、少卿、 監、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兩員,餘官並停……其諸司郎中、 員外郎,應有雙曹者,且置一員,左右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闕、拾遺,各置一半。

由上可知,後唐原有完整的諫官體系,到同光元年,由於財政緊張,中書門下奏准將諫官人數減少一半,但體系並未被破壞。

試析五代時期“諫議制度”在割據環境中的生存發展狀況

到了後晉時期,諫官建置上的重要變化是諫議大夫品級的變化,諫議大夫原為正五品上,到後晉天福五年二月,“以左右諫議大夫為清望正四品”。而據《唐六典》,唐前期諫議大夫四員,正五品上,班位在給事中之下。由此,自諫議大夫升遷為給事中者,官位雖升遷,但班位卻相等,出現了品秩和班位不一致的現象。不過後晉的這次調整隻是重申了唐代後期的制度,品秩和班位不一致的現象重新出現。

再看其餘分割政權的諫官設置情況,後漢存在的時間僅僅四年多,職官建置等無非是承襲前代,沒有多大變革,其諫官建置也無變化。後周時,諫官建置又發生了變化,主要是諫議大夫品級和班位的變化。顯德五年(958)六月,周世宗頒佈敕令:“諫議大夫宜依舊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給事中之下”,即恢復了唐前期的制度,解決了後晉時重新出現的諫官建置中官秩和班位不一致的問題。

綜上所述,五代各政權雖是處在戎馬倥傯之際,仍能大致維持著比較完整的諫官建置。究其原因是:五代十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又一個紛亂割據的時期, 在當時戰亂紛爭的社會環境下,各政權的統治者忙於軍事作戰,無暇顧及政治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制度上往往因襲唐代。


試析五代時期“諫議制度”在割據環境中的生存發展狀況

五代十國時期“諫官”的選任遷轉特點

五代十國時期,諫官的選任遷轉也有一系列制度,並且大都有利於諫官職權的行施。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向:

第一,諫官的選任標準——重品德,需迴避

對五代十國時諫官的選任標準,史籍中並沒有詳細記載,我們只能通過一些事例略作敘述。如《舊五代史》卷九三《薛融傳》載:

薛融,長興四年,入為右補闕,直弘文館,歲餘,改河東觀察判官,會高祖鎮太原,遂居於幕府……及登極,遷尚書吏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天福二年,自左諫議大夫遷中書舍人,自以文學非優,不敢拜命,復為諫議。

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出, 五代時選擇諫官可能更重其人品德行,對文學才華的要求不像中書舍人等以詔敕文書的撰擬為主要職責的官員那樣嚴格。

五代時諫官的選任還有迴避之法特色,如選任諫官要回避宰相,宰相之親戚就不應為諫官。唐莊宗時,豆盧革和韋說同為平章事,他們的兒子“俱授拾遺”,由於“父子同官,為人所刺,遂改授員外郎”當時選,加上任諫官也重視候選者的德行和品格,諫官尤須要選剛直和無所顧憚者,只有如此方能切實履行諫官職責。

第二,諫官系統內部的升遷

此處所謂諫官系統內部的升遷是指拾遺、補闕、諫議大夫、給事中、散騎常侍等的升遷,這在當時極為常見,如:由拾遺升為補闕者,如後唐閔帝即位後,命殷鵬為右拾遺,歷左補闕、考功員外郎。後晉天福元年(936),以右拾遺吳涓為左補闕;吳承範也是由左拾遺轉任右補闕,由諫議大夫升任給事中者;又如後唐應順元年(934),以諫議大夫唐汭為給事中。

這些升遷案例表明,諫官內部的升遷是其遷轉的重要途徑,這樣有利於諫官保持業務上的熟悉,有助於其更好地行施職能。

試析五代時期“諫議制度”在割據環境中的生存發展狀況

第三,由他官升任諫官

拾遺、補闕等由於品秩較低,一般初登進士第者經歷若干職務歷練後,即可出任此等諫職,如:張礪,後唐同光初年擢進士第,尋拜左拾遺、直史館。 劉袞,由進士第任左拾遺,年二十八卒。

通過以上諸例可知,雖然初擢進士即有被任為拾遺等諫官者,但更多的還是要擔任縣令或州之佐貳之類職務,以積累一定的政治閱歷,瞭解政務民情,由此方能出任諫官,從而可更好地對朝政闕失提出意見,充分發揮諫官的作用。

綜上所述,可知五代十國時期在諫官的選任遷轉上比較重視候選人的品德和從政經歷,從而使諫官既有直言敢諫的品格,又有相對豐富的治國理民的經驗,確保諫官職權的行施。

我們從五代各個政權對於諫官的重視力度來看,統治者仍舊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維持諫官系統的穩定,使其為政權服務。從某個層面看,即便這些分割政權林立,但是內部的治理格局仍舊沿襲前代制度,天下大格局在空間上雖然是不統一,但是把一些制度的傳承建立起了內部聯繫。

試析五代時期“諫議制度”在割據環境中的生存發展狀況

五代“諫議制度”實際的生存狀況

雖然五代十國時期已有相對完備的諫議制度,但受當時政治環境限制,其實際運作狀況並不好,諫官群體整體上呈現出萎靡不振之態。

比如說在五代十國的 50 多年裡,共有56人稱帝稱王,戰亂幾乎沒有停止過,武將的地位得到了空前提高。武夫悍將成了社會的主宰,直接導致了文人命運和地位的極度惡化。首先是對文人的殺戮和侮辱,朱溫在代唐前後,為防止文人橫議,從輿論上妨礙自己篡唐自立,對文人進行了大規模的屠殺和貶斥。

對於“以名檢自處,聲跡稍著者,皆指以為浮薄,貶逐無虛目,搢紳為之一空”,僅在“白馬之變”中, 他一次就將朝士貶官者 30 多人“一夕盡殺之,投屍於河”。稍後的後唐、後晉、後漢各朝更是一脈相承地繼承了這一政策,相關記載在史籍中比比皆是。如平盧節度使房知溫“性粗獷”,“多縱左右排辱賓僚”。後漢開國“法尚深刻,藩郡凡奏刑殺,不究其實,即順其請,故當時從事鮮賓客之禮,重足累跡而事之,猶不能免其禍焉”。

在這種政治環境下,文人們只好閉口不言,其次是武將政治家對文人極度輕視,對其諫言自然難以聽從。後漢史弘肇就非常露骨地說:“安朝廷,定禍亂,直須長槍大劍,至如毛錐子,焉足用哉!”

五代十國的君主們基本上都是武將出身,對於文人有著很深的成見,多不能重視他們的意見,言路由此被堵塞,使立意或設計良好的諫議制度往往成為虛文。

一方面他們的政權需要諫官這個制度來平衡其統治,但是至於統治群體本身,他們又試圖完全壓制其上,企圖掙脫諫官們對自身言行的抨擊。所以這些君主本身對於這個制度是既需要又嫌棄,充滿了矛盾。

試析五代時期“諫議制度”在割據環境中的生存發展狀況

總結

五代沿襲唐代諫官設置總則,但隨著時代變革,也出現了一些重要的變化,如後期唐宋之際政治制度的變革大多可從五代十國時期尋得若干端倪。五代十國的諫議制度也是處在這樣一個階段,雖然沿襲前代的成分更重一些,但在某些方面,如諫官彈劾權的擴大也將開啟了宋代諫議制度發展的新方向。

也就是說制度本身就是隨著時代發展而不斷變化的,諫議制度作為總體中的額一則,自然也要符合這種規律,才能持續生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