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承諾減免租金,舉證不足被判違約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甲方袁流與乙方景陽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某國際中心一層XX1號房屋;租期5年;租金為384000元,從第三年起每年遞增5%;租賃期間物業費由乙方承擔;若乙方拖欠租金累計達15天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違約金5萬元。合同簽訂後,景陽蕊依約交納了首期及第二期房屋租金。

口頭承諾減免租金,舉證不足被判違約


2018年6月25日,景陽蕊向袁流支付第三期租金33000元。袁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因景陽蕊拖欠房屋租金超過15天,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主張景陽蕊應支付拖欠的第三期房屋租金114000元,並支付滯納金8151元、利息12540元及違約金50000元。

景陽蕊稱,因袁流欠付涉案房屋的管理費導致涉案房屋自2018年3月24日至4月10日被迫停電,景陽蕊因此產生了經營損失,故雙方口頭約定第三期租金應扣除114000元,扣除後的第三期租金應為33000元。景陽蕊已全部付清,故不同意支付上述費用。景陽蕊就其上述主張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支付賠款收據、進貨單、銀行流水及收入報表予以證明。袁流不認可上述證據證明目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景陽蕊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故對景陽蕊上述主張不予採納。判決:解除涉案合同;景陽蕊向袁流支付房屋租金50000元;景陽蕊向袁流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佔用費(按月租金32000元的標準)支付;景陽蕊向袁流支付物業費16663.6元;景陽蕊向袁流支付違約金10000元。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賈秀清主任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景陽蕊未如期交納第三期租金,其理由為根據雙方協商的微信記錄,袁流欠付景陽蕊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114000元,景陽蕊行使了抵銷權。但景陽蕊對其實際發生損失數額為114000元,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袁流在協商中對此亦未表示認可,故法院對景陽蕊主張不予採納。

恆略律師提醒:

商鋪出租事宜所涉及的財產數額較大,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既要考慮怎樣履行合同,又要考慮怎樣保障自己特殊情形下解約退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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