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萬購房不成 成功索賠740萬

【案情回放】

2007年12月31日,王某與甲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王某購買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左家莊XX號房屋,房屋總價款為1703000元。買受人應於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繳清全款,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2007年12月6日該公司向王某出具收條,內容為收到王某告交付的購房款800000元,待住房手續齊備時付齊尾款。簽訂合同後,王某一直實際佔有、使用涉案房屋,直至2017年11月19日,王某收到法院公告,要求騰空房屋。原來,甲公司將涉案房屋一房二賣,導致王某無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後法院委託某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為8356500元。


170萬購房不成 成功索賠740萬


【法律檢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王某與甲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王某已依約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甲公司將涉案房屋另行出賣他人,導致王某無法取得涉案房屋,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王某可以解除合併有權要求甲公司返還購房款、支付利息、並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以及支付房屋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院判決甲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於返還原告王某購房款800000元並支付利息;賠償王某房屋損失6653500元;被告支付原告王某賠償金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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