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一營業部遭責令改正 多名客戶開戶資料重要信息填寫缺失

中國網財經4月17日訊 北京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 證券代碼:600030)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信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存在多名客戶開戶資料重要信息填寫缺失、未對高齡客戶職業信息填寫異常進行核實、同一客戶同日填寫的兩份信息登記材料內容不一致、測評打分加總錯誤導致評級結果出現偏差等問題,違反了《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2.未按規定向北京證監局報告中信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孫麗麗任職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3.無法提供營業場所計算機設備及對應媒介訪問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記記錄變更及歷史登記數據,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上述行為反映出中信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中信證券營業部限期改正,中信證券營業部應當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做好開戶審核、人員任免備案、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異常交易監控,防止營銷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人員的變動情況以及高管人員的職責範圍在公司公告,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職、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四)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高管人員職責範圍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內部控制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相統一;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狀況及證券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三)制衡性:證券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前臺業務運作與後臺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獨立性: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於證券公司其他部門。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

〔2020〕54號

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存在多名客戶開戶資料重要信息填寫缺失、未對高齡客戶職業信息填寫異常進行核實、同一客戶同日填寫的兩份信息登記材料內容不一致、測評打分加總錯誤導致評級結果出現偏差等問題,違反了《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2.未按規定向我局報告營業部負責人孫麗麗任職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3.無法提供營業場所計算機設備及對應媒介訪問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記記錄變更及歷史登記數據,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上述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局決定責令你營業部限期改正,你營業部應當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做好開戶審核、人員任免備案、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異常交易監控,防止營銷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你營業部應於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10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