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出爾反爾,最後卻一敗塗地...

【成功案例】:關於胡某鶴與北京某韻之家文化藝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某韻之家文化藝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勞動糾紛


勞動者出爾反爾,最後卻一敗塗地...

勞動者出爾反爾,最後卻一敗塗地...


疫情期間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出現勞動糾紛,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又以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提起仲裁。

時間:2020年8月17日

地點: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代理律師: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王焱

案情回顧:對方當事人胡某鶴於2011年2月21日入職北京某韻一分公司,擔任教師崗位。北京某韻公司代為繳納社保。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胡某鶴在家待崗,但單位並未要求其在家辦公,並未支付這段期間的工資。2020年4月23日,雙方簽訂了《合同終止協議書》,約定雙方勞動關係於2020年4月30日解除,並達成協議由某韻一公司繼續為其繳納社保至2020年7月,同時公司承擔應由其個人繳納的部分。

胡某鶴之後向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居家辦公,單位未支付其工資。2020年4月30日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56913.46元;未付工資17202.42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5990.89元;違約金1萬元。

我方北京某韻之家與北京某韻一公司被仲裁一案,該案由仲裁員張昊依法公開獨任審理。雙方爭議焦點在於2020年2月至4月期間,對方當事人未在公司提供正常勞動,是否應付給對方這段時間的工資以及雙方簽訂的《合同終止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通過審理,在我方對對方證據予以充分反駁的基礎上,仲裁員對2020年4月23日雙方簽訂的《合同終止協議書》的真實性和內容予以採信,認為《合同終止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合法有效,認可支持雙方於2020年4月30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對申請人胡某鶴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補償金、未付工資、代通知金及違約金等仲裁請求,仲裁委認為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且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我方獲得勝訴裁決,對方的全部有關給付的仲裁請求全部予以駁回。

對上述一案,在疫情持續期間,企業由於客觀情況可能會採取靈活用工的方式,由此可能會產生潛在的勞動糾紛風險。建議企業與勞動者在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通過書面協議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好,並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一旦發生糾紛,有據可依。王焱律師秉承著“不信不立,不誠不行;精法以專業、勤勉以敬業”的執業理念,為我方北京某韻之家文化藝術中心有限公司爭取了最大的權益,保護了其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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