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茂东受贿案一审宣判

于茂东受贿案一审宣判

近日,天津一中院公开宣判南开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于茂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茂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于茂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于茂东受贿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19年,被告人于茂东利用担任天津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社会劳动力管理处副处长、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承揽工程、出售房产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11.9万元。

天津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于茂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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