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司機涉嫌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醫院以“連續曠工10個工作日”辭退!司機要求支付91萬補償金 法院這樣判……

人民法院報訊 救護車司機因涉嫌吸毒被行拘,醫院以曠工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這個解約行為合法嗎?看法院怎麼判。

2019年8月29日,重慶萬州某醫院救護車駕駛員塗某因涉嫌吸毒,在工作崗位上被公安機關帶走並被行政拘留10日。9月24日,該醫院以塗某“連續曠工10個工作日”為由,單方解除與塗某的勞動合同。

塗某認為其拘留期間進行了電話請假,不屬於曠工,即使屬於曠工也沒有達到“連續曠工10個工作日”的單方解除條件,遂向重慶市萬州區仲裁院申請確認醫院單方解除合同違法,並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補償金等共計91萬餘元。

萬州區仲裁院認為,塗某被行政拘留未達到“連續曠工10個工作日”的單方解除條件,裁決醫院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並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餘元。醫院不服該仲裁裁決,遂訴至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萬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塗某的吸毒行為背離崗位職責要求,嚴重影響勞動義務的履行,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醫院以“連續曠工10個工作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雖系規章制度適用不當,但符合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法律規定,考慮到塗某吸毒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從事崗位的特殊性,認定醫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合法。

塗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塗某作為醫院救護車駕駛員,承擔著急危重症病人轉運等應急處置職責,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享有“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限制”的道路通行優先權。在工作期間始終保持適駕狀態,既是其作為單位職工應當遵守的基本工作紀律,也是其作為享有“特權”的公共服務人員應當嚴守的職業底線。

法院認為,塗某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從工作崗位上帶走並被行政拘留10日(其中工作日7日),雖不符合“連續曠工10個工作日”的單方辭退條件,但其吸毒行為本身違反了醫院關於“應當隨時做好出車準備,確保準時出車和行車安全”的工作紀律,突破了救護車駕駛員應當始終保持適駕狀態的職業底線,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隱患,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二審法院認定,醫院以曠工為由予以辭退雖有不當,但辭退行為本身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強制性規定。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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