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科举制度下的分化防作弊制度: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公平保证

科举选拔制度来源已久,自隋开科举到光绪三十一年最后一次的科举考试,科举制度在中国王朝上经历了一千三百余年。

一千三百余年里科举制度成为了封建王朝中最能够展现公平的选拔方式,扩展了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很多的士族阶层,而特别是唐宋时期更是文人鼎盛时期。

科举考试的内容由不同的朝代来规定,而对于考官的打分则是最为重要的环节,状元可只有一个,考试的考场、内容、标准都完全的以公平来保证。随着不同时期的变化在明代对于科举的公平程度更为的加重,阅卷也更加的严格。

细数科举制度下的分化防作弊制度: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公平保证

明代科举考场

在中国的选官制度中,相比察举制度,征辟制度,科举制度更加的公平,也是对社会的影响和主导时间最长的选举制度。他不仅能够将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员进行整合,而且在其发展中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盛衰都起到了某种促进或者阻碍的作用,间接影响到中国历史发展的历程。明代科举,始于洪武三年,洪武科举为明初的强盛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把中国封建社会的选举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明代的科举制度达到了历史上的高潮,不但能从贵、滇等地开科取士,还能拥有亚洲其他国家的人参加。这种大范围的阶级活动是前朝未曾拥有的,在科举考试的时候,对于徇私舞弊的事情还是层出不穷。最为著名的就是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才子争榜案,朱元璋为了笼络北方士子一手炮制的案件,这很大程度上的是缓解南北对立的矛盾而产生的影响,

科举世家往往是人才的主要群体,北方多战乱,江南又聚族而居在科举上拥有很强的竞争力,进士的更替往往在几个科举世家中变换,状元则是最高的成就,是万众瞩目的典型人物。

在明代科举考试的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士子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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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糊名法

一、 明代考官任用人选的严格程度间接影响考试的公平

科举考试的评卷是最后定科举士子的最终过程,而评卷就成为了最重要的部分。为了徇私舞弊的出现,历代都对考官的任用都是十分严格的,对于评卷的工作则更加的严格,这种官员的选人都是官方提前礼聘有学识的人充任。在明代的乡试前,考官的身份不一有儒士、见任的京官、别省的教官。临近考试,由布、按二司根据考试规模决定人数,具体人员调拨由别省巡按御史会同提学官推举选用别省的教官。

明初由于刚刚建国, 经元末时代动荡,国家并没有足够的人才储备,明王朝也尚未培养出自己的知识分子。人才缺乏,再加上考官的选权掌握在地方官手中,除了两京主考用翰林外,各省乡试考官的选举主要强调知识水平和品行,并不强调身份,许多有才之士也可以当考官。

《明史》记载:洪武重开科举后,洪武十七年对考官的资格和遴选规定得更具体,“考试官皆访经明公正之士,官出币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试官二人,文币各二表里;同考试官乡试四人,会试八人,文币各一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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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考官

对于考官的知识也是需要考试的,有些职位虽低但品德高尚,擅长文学的导师是各省的热门人选,甚至出现了交流的情况。虽然主考官可以保证评价的水平和质量,但由于主考官的职位较低,地方官员在选拔学者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会遇到徇私舞弊这种情况,这往往会影响到考试中选拔士子的公平性。这逐渐引起了省级官员的不满,对提高考官等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考官官是被地方官员雇佣的,所以很容易在科举领域形成小团体,搞私事,而且当时的雇佣方式也不正式。

为了防止舞弊和减少阅卷错误,阅卷前的准备工作和试卷的保管都非常紧张。收到在归档、封存、复印和阅读的过程中,无论是移送官员还是监督官都不得干涉,这项工作由专门官员和官员进行。试卷是这一领域中最严谨的。

在阅读之前,责任在于收集,也就是说,在阅读之后,责任在于监督官员,考生的完成后,试卷将交给不同的的官员进行考试、盖章、抄写和阅读。旧的官方规定,如抄写、阅读和收藏,是由官方部门从北京官员中挑选出来的。通常,那些年老、失明或品行不良的官员滥用职权,不作任命,从而影响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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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部就绪的各级官员

二、 明代考卷评析标准及其考场规范

评分标准是主考官在所有试卷中从大量考生中选择少量优秀试卷的基础。明代乡试和乡试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完全一样,所以对考官的标准也完全一样。广义地说,标准包括基本格式和各种禁令,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人将被没收,贴出,不录用,甚至学者将受到惩罚。

科场的官员对此很熟悉,所以在考试过程和阅卷准备过程中,试卷评优已经开始落下。只是阅卷的主体不是主考官,而是负责阅卷、接收、抄写和阅读的官员。他们会记录和同行评议官发现的不符合的试卷,他们可以弃之并且张贴出来。

《明贡举考》记载:文字回避御名庙讳,及不许自叙辛苦门第。誊录官检出,送提调官阅过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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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狱

除了各种禁止条款外,考试主要规定了试卷字数数量下限的限制。为了防止明朝中后期试卷冗长,规定会场中的经书义每篇只允许500字左右。超过上述六百字或以下六百的字以上,不允许通过。如果更简洁的人能特别录用,论政策每篇只允许一千多个字。如果考官将违式文字自行更改, 被查出监督等官将要遭到处分。

对于考试时间也有了明确的要求,在京城考试,四更入院,凌晨分卷。如果黄昏不能完成,给蜡烛三个,不能完成的人被逐出。为了防止考生在黄昏的黑暗中作弊,嘉靖十年再次重复考试答卷的时间,如果有一部未完成的,就给烛一枝,再也不多给。对于其卷面要求与今天一样,因为是人为阅卷,所以整洁成为了重中之重。

干净整洁的试卷是对中举的人最低的要求,涂抹太多的试卷会影响成绩记录,影响审查并且取消考试资格。除了最基本的形式标准外,文风标准和思想标准也是过去考试中考察的重点。考官评阅试卷是在乡、会试第一场考试完结之后开始的。在审查准备阶段,应试者将答卷交给卷者,盖上印,然后送到特定场所,进行折叠、密封、命名、编号、提交等。

三、 考官在评卷之时的防作弊措施展现考试的严格

考官的审查权和决定权有一定的划分,审查过程中考试和同时考试的划分明确,考生的试卷首先由同一审查官审查阅览。为了防止考试时彼此之间的交通作弊,在各房考之间,考官不能在外部和官员之间往来,考核试卷和试卷的考官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中,条约松懈,各房间考试往来频繁,有时还介入考试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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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考

作为同考,由于和主考官分工不同,同考官主要是初步黝落劣选,选取优卷。由于被取中的士子与自己有师生之谊,同考官也最希望自己批阅的试卷能够被取中,所以在批阅时,往往大加批阅,极力推荐自己批阅的试卷。作为主考官,评阅的是取中的少数正卷和部分备卷,主考要尽量把握全局,主持公平。由于名额有限,一方面要将房考推荐上来的试卷仍放弃一部分;另一方面还要把其中的优卷选取出来再排名,也就是优中选优。

主考的作用是决定性的,而试卷的公平判别也在他的手中,所以要保证考官的绝对公众,主考官就要拥有很强大的心里,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不能够徇私舞弊而且最为重要的是能够敢于得罪权贵,将顶住外来的所有压力,按照规程和标准办事。尤其在两京乡试和会试时,许多正直的考官为保证取士的公正性,遭受的压力更大。

《东园文集》记载:同考礼部会试,有国甥在场,内廷遣赐茶饼,同事因觅其卷甚急,公置不发,及录进内多不悦。宪宗皇帝曰:翰林官亦难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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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元批红

科场评卷过程中,名士经常受到考官的亲睐、优待,在评卷过程中,由于同一份试卷有时有几位同考官同批,然后由同考和主考再决定去取。同考之间,主考和同考之间分歧常常存在。在评卷结束以后,一般要求考官对落卷再进行搜阅,以此来弥补评卷过程中的漏洞。主考有权再检查落卷,从落卷中选取试卷。 但是由于主考官为了避免舞弊的嫌疑,对同考或自己以前黝落的试卷不敢过分搜求,搜落卷取决于考官自己。

结语

考试作为从古至今的独立开放的社会系统,在其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制约,这都是客观的。而考试的规模和内容都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而进行的,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会导致不同历史的考试阶段,社会对人才质量的需求也是随着历史阶段而来的,所以对于考试的标准和要求也不统一。

本文从科举评卷的部分开始入手,因为评卷是直接影响到士子的命运,所以在为了保证公平在考官方面和考试分批机构都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和监督,这种不同严格标准下的监督随着时代不断变化。

明清时期的经济潮流将奢靡之风也到了考场之上,对于主考官的贿赂更是数不胜数,而权贵之下的威胁将主考官的心理压力更加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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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头苦读的学子

科举制度主要是在封建王朝下的经济体制而诞生下的产物,如果不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就会淘汰,明清正是资本主义萌芽,小农经济不断被排挤的时代,所以科举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明清时期国家发展,人口快速增长,而科举制度越来越不能够直接为中央服务,一个选拔官员的制度自然背不了科教文化兴国的重任,更不要说迈入工业革命。

在古代的科举制度发挥的是一种政治杠杆的功能,能够平衡社会各个阶层,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客观上推动了封建王朝的进步。这种制度来说是法家思想的产物用来选拔儒家士子,这就给了追逐利益之人的工具,科举堵死了很多的官员上升通道,官吏的腐化更是将一批一批有志之士逼上了绝境。

参考文献:

《明史》

《明贡举考》

《东园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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