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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開二樓房間的窗戶,王某奎跳了下去。
▲王某奎從二樓跳窗後搶救無效死亡。
跳樓前,王某奎在一名女子的員工宿舍偷情,被該女子的老闆楊統朋發現。看到陌生男子,楊統朋喝問:“你是來偷東西,還是偷情?”
王某奎多次試圖離開,遭楊統朋腳踹、手扇。並且,楊統朋還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擔心出事,楊統朋妻子吩咐另一名員工過去看看。
約20分鐘後,趕來的員工剛將屋門,尚未看到屋內的情形,就聽到楊統朋說,“跳下去了!”因高墜摔跌致使重度顱腦損傷,王某奎在送醫搶救數小時後離世。
2019年2月,本案事發于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一年後,因非法拘禁罪,楊統朋一審獲刑10年6個月。法院認為,王某奎之死,與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一審判決後,雙方家屬均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對該判決不服。楊統朋家屬認為,王某奎進入員工宿舍沒有合法理由,楊統朋不構成非法拘禁罪;而王某奎家屬則稱,楊統朋只獲刑10年半,“太少了,這是一條人命啊!”
“你是來偷東西,還是偷情”
位於高唐縣某小區二樓的三室一廳,是楊統朋租來給員工當宿舍的。據瞭解,楊統朋在當地經營一家餡餅店,店裡招有10來名員工,部分員工住在宿舍,陳某莉便是其中之一。
2019年春節前,陳某莉回了老家,節後的某一天,陳某莉打電話告知楊統朋,不在店裡幹了,第二天會過來處理離職事宜。楊統朋則告訴陳某莉:“你直接到店裡來,不要去宿舍了,我把宿舍的鎖換了。”
對此,楊統朋的妻子於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由於此前多名員工離職後仍持有員工宿舍的鑰匙,為了安全起見,他們決定更換防盜門鎖。
▲王某奎從二樓跳窗後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2月20日下午6時許,楊統朋來到員工宿舍,打開門,看到陳某莉所住的臥室亮著燈。根據楊統朋向警方的供述,他喊了兩聲“陳某莉”,邊喊邊朝著臥室走去;陳某莉答“等一會兒,等一會兒”。隨後,陳某莉將臥室門打開一角,稱“你別進來了,我對象來了”。
當楊統朋推開門時,看到屋裡有一名男子正在穿褲子。此前,楊統朋曾見過陳某莉丈夫,但房內男子並非陳某莉丈夫。於是,楊統朋問:“你是幹嘛的?你在我這裡幹嘛?”該男子即王某奎,他答,沒幹嘛。
楊統朋隨後喝問:“你是來偷東西,還是偷情?”根據陳某莉和楊統朋對警方的講述,楊統朋曾對王某奎說,“你來這裡偷情,房子是給你租的嗎?你今天不給個說法,就不要走。”
王某奎系高唐縣一名客車司機。根據陳某莉的講述,因經常乘坐對方的客車往返濟南和高唐縣,兩人相識。
此後,楊統朋將屋門關上,並攔住王某奎,不讓其離開。
“跳下去了!”
高唐縣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稱,楊統朋採取暴力毆打的手段,強行阻止王某奎離開該宿舍。
陳某莉說,王某奎試圖往屋外走,但楊統朋朝他臉上扇了兩巴掌、踹了兩腳,喝令他坐到床上。隨後,坐在床上的王某奎多次懇求楊統朋讓他離去,但都被拒絕;王某奎試圖衝出去,也遭到攔阻,攔阻過程中,楊統朋抓住王某奎的頭髮,扇了幾巴掌。
楊統朋並未否認對王某奎的暴力毆打行為。他說,王某奎想走時,每次靠近屋門,都會被他用手扇、用腳踹,“來來回回有三四次。”
期間,楊統朋給妻子於建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楊統朋在電話裡說,“我們提供宿舍,成了他們偷情的地方了。”正在店裡工作的於建擔心出事,趕緊吩咐另一名員工王光健過去看看。
約20分鐘後,王光健趕到員工宿舍,他剛把屋門推開一個角,還沒來得及看到屋內的情形,就聽到楊統朋說,“跳下去了!”
王光健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說,聽到出了事,急忙跑到樓下,看到王某奎面部朝下,趴在水泥地上一動不動,“當時他的鼻子和嘴裡都出血了。”王光健說,他立即撥打了120電話,約半小時後,急救車趕到,將王某奎送往醫院。
▲事發所在的房間。
2020年4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當時事發的員工宿舍,看到屋內凌亂仍留有被褥等物。於建說,事情發生後,他們沒再租這套房子,陳某莉將主要物件帶走了,留下的東西,時隔一年多,也沒有人動過。
王某奎跳下的窗戶位於二樓,沒有安裝防盜護欄,窗臺距地面約6米高,底下為堅硬的水泥地面。
跳樓次日凌晨3時許,王某奎搶救無效死亡。根據法醫鑑定,王某奎死因為“重度顱腦損傷”,系高空摔跌所致。
非法拘禁罪獲刑10年半
王某奎死亡當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楊統朋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高唐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楊統朋採取暴力、毆打的手段,強行阻止王某奎離開,后王某奎為擺脫、逃離楊統朋的控制,從宿舍臥室窗戶跳出後摔傷致死。
檢方認為,楊統朋以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楊統朋辯稱,他的行為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認屋內東西沒有被陌生人偷走,王某奎死亡的結果,與他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王某奎因跳樓身亡,而他對王某奎的毆打,僅造成王某奎輕微傷。
2020年4月8日,高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楊統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因非法拘禁罪,楊統朋一審獲刑10年半。
“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過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對王某奎可能跳樓逃跑並由此發生墜樓死亡的結果,楊統朋具有應當預防和防範的義務,卻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法院稱,王某奎跳樓逃跑,並非出自內心的自願,而是為了逃離、擺脫楊統朋的控制,由此造成的死亡結果,與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在判決書中稱,王某奎與陳某莉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僅屬道德領域的問題,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客觀上,王某奎也未採取任何違法行為。
因非法拘禁罪,楊統朋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將上訴
於建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沒想到丈夫被判這麼重。2020年4月17日,於建向高唐縣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
▲楊統朋家屬到高唐縣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上訴狀內容顯示,楊統朋在上訴狀中稱,案發之前,陳某莉已經明確表示不在餡餅店工作了,他也告知陳某莉“不要去宿舍,我把宿舍的鎖換了”,陳某莉私自前往員工宿舍進行居住並與王某奎發生關係,沒有合法性。
“陳某莉故意不聽從安排,執意進入宿舍,這是案發的部分起因。”楊統朋辯護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認為,楊統朋攔阻王某奎不讓離開,是為了等妻子於建來現場,查看東西是否丟失,楊統朋有臨時控制王某奎的合法、合理理由。
與此同時,殷清利還強調,陳某莉及王某奎均沒有合法理由進入楊統朋租的員工宿舍,在此意義上,王某奎的行為可以視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楊統朋雖有實施暫時不讓王某奎離開的行為,但並非出於故意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是事出有因、有法有據,應當與實踐中常規的非法拘禁罪進行區分。
“王某奎死亡之後果,是他礙於自己的情面跳樓所致,並非楊統朋限制所致。”作為楊統朋辯護人,殷清利認為,楊統朋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4月18日,王某奎的兒子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稱,根據公安機關調查,“我父親連著出三次門,都被打回來了,地上都有血,這事關係人命。”
“要是他不阻攔,我父親怎麼可能跳樓呢?”王某奎兒子說,王光健一敲門,我父親就跳樓了,他當時害怕了,“他(指楊統朋)一個人就把我父親打成那樣了,又來一個人。”
王某奎兒子說,一審對楊統朋10年半刑期的判決“太少了,這是一條人命啊。”並稱對這一判決結果不服,打算上訴,請求法院加重刑期、並支持更多民事賠償。
判決書內容顯示,針對王某奎家屬提出的賠償喪葬費、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3餘萬元,法院判決楊統朋賠償4.6萬餘元,“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我父親才50多歲,正當年的人,說沒就沒了。”王某奎兒子說,“他被逼得沒辦法,才跳下去了。我上面還有80多歲的奶奶,還有母親。怎麼可能接受得了?”
(來源:紅星新聞 記者 王春 王劍強 發自山東高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