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30日訊(記者 佘雨桐)為嚴厲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10月30日上午,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兩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懿、肖某亭有期徒刑二年。
將售房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趙某懿向閆某玲借款共計144萬元,後因趙某懿拒不償還借款,閆某玲向香坊區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經審查後,裁定查封趙某懿名下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泰山小區的房產,查封期限三年。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3月作出民事判決書並送達至雙方當事人,判令趙某懿償還閆某玲借款本金144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閆某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趙某懿與閆某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閆某玲申請法院解除對泰山小區房產的查封,趙某懿承諾出售房產獲得對價後自行履行償還義務。基於上述事實,法院裁定解除對泰山小區房產的查封,趙某懿隨即將泰山小區房產出售給買受人,獲得賣房款180萬元,趙某懿將其中95萬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剩餘錢款用於清償其他債務,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懿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懿有期徒刑二年。
將資產轉移到妻子名下拒不履行義務
2015年2月11日,哈爾濱市某工程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將肖某亭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給付哈爾濱市香坊區某街拆遷房產的補償款。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肖某亭在明知該案涉房產所有權及拆遷補償款歸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仍於同年7月29日接收香坊區人民政府發放的徵收補償款人民幣4,077,725元。次日,將該筆補償款全部轉移至其妻名下,同時註銷了其名下接收該筆補償款的興業銀行卡賬號。被告人肖某亭將該筆徵收補償款用於購買房產、車輛、投資等,所購房產、車輛及投資收益均在其妻、其女名下。2016年7月19日,法院判決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款歸哈爾濱市某技術公司所有,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肖某亭與其妻協議離婚並約定婚內全部財產均歸其妻所有,但至今二人仍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7年5月,香坊區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肖某亭返還該筆徵收補償款及利息,該案最終判決被告人肖某亭返還香坊區政府拆遷補償款人民幣4,077,725元及利息433,598元。判決生效後,因被告人肖某亭未按判決自動履行義務,香坊區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向肖某亭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查詢,被告人肖某亭名下僅有一處地下車位及人民幣10餘萬元存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亭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以依法懲處。被告人肖某亭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家屬自願代其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可以酌情對其從寬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肖某亭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