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湘01民終10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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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7 丈夫瞞妻找代孕生子,贈對方過千萬,妻子訴至法院,法官這樣判....mp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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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實:
原告與被告譚某於1982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
2014年,被告譚某、被告唐某經人介紹相識。被告譚某有生子之想,被告唐某有配合之願,故共同前往泰國製作試管嬰兒,由被告譚某提供精子、選取泰國卵子庫中的優質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被告唐某腹中,經過多次試驗,被告唐某成功懷孕,並於2015年在長沙生下了雙胞胎兒子譚A和譚B。
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譚某系小孩譚A和譚B的生物學父親。
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譚某通過銀行轉賬多次向被告唐某付款,共計1109.5萬元。
被告唐某用以上款項購置了xxx商鋪,並登記在自己名下。
2016年6月2日,被告譚某向被告唐某出具《條據》一份,其上載明:我願意將以前所給予或借支給被告唐某的1000萬元,作為我兒子譚A和譚B的撫養費、教育費(0-18週歲),兩個兒子由被告唐某撫養,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異議,該筆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系我個人自願。
2014年9月10日,被告唐某向被告譚某轉賬10萬元;2016年6月23日,被告唐某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譚某轉賬60萬元,共計70萬元。
■ 原告起訴請求:
1、確認被告譚某支付給被告唐某1109.5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
2、判令被告唐某返還財產1109.5萬元;
■ 一審法院認為: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和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原告與被告譚某之間不存在夫妻共有財產的相關約定,無法對共同財產進行劃分;
被告譚某在未與原告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擅自向被告唐某轉賬,並向被告唐某出具《條據》,聲明其給付被告唐某的涉案款項系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所有部分,於法無據,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被告譚某基於“借腹生子”向被告唐某支付鉅額財產,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
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該用於符合一定醫學和法律規定的不孕不育夫妻繁衍後代。被告譚某與原告已育有婚生女,僅因想生育兒子,通過試管嬰兒技術合成受精卵,由被告唐某進行生育的行為有違道德和倫理,被告譚某基於前述生育行為給付被告唐某鉅額款項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故被告譚某將其與原告的共同財產給付被告唐某的行為應屬無效,被告唐某應將其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
關於被告唐某辯稱涉案款項用於購買商品房、商鋪及車輛,系替兩個小孩保管,因相關財產並未登記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記在被告唐某名下,其辯稱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被告唐某辯稱部分涉案款項系被告譚某支付的小孩撫養費、教育費,因事涉權利主體為倆小孩,可由權利人另行主張權利,故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被告譚某將其與原告的共同財產1109.5萬元支付給被告唐某屬實,扣除被告唐某已自行返還70萬元,剩餘1039.5萬元被告唐某應予返還。
■ 一審法院判決:
1、確認被告譚某支付給唐某1109.5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
2、被告唐某返還原告1039.5萬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到二審法院。
■ 二審法院認為: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允許分割共有財產為基本原則,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存續、安全的體現,確保夫妻財產成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
本案中,原告、被告譚某之間並未有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則雙方應共同共有夫妻財產,原告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譚某未經原告同意或兩者達成一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被告唐某給付款項共計11095000元,侵犯原告的共有財產權,該行為應屬無效。
唐某主張譚某給付的財產是譚某個人所有的財產,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衛生部於2001年頒佈的《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規定,我國法律允許的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眾為“夫婦”,即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
本案中,被告譚某、被告唐某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雖然雙方系去泰國接受輔助生殖技術,但小孩確係在國內出生。
被告譚某、被告唐某行為違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等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被告譚某與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譚某基於“生子”意願與被告唐某共同赴境外接受輔助生殖技術並最終在國內生育譚B、譚A,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配偶一方的權利,嚴重違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被告譚某、被告唐某共同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及被告譚某給付被告唐某鉅額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違揹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倫理原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被告譚某的給付行為無效,被告唐某因此獲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