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爸爸是誰的孩子,可以送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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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最後講了什麼樣的未成年人可以被送養(指路上一期,讀完這篇再去看哦: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包二爺’,都不能提起離婚賠償嗎),這一期的法條主要涉及到了誰可以送養


不知道爸爸是誰的孩子,可以送養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送養人的範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兒童福利機構能有權送養由其收留撫養的兩類未成年人:1、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2、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蹤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

這兩類的特點都是監護缺失。

孤兒的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時候,應得到孤兒的有負擔能力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同意。

孤兒的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時候,可不得到孤兒兄、姐的同意。

因為兄姐和孤兒畢竟不是窒息血親而且兄弟姐妹之間是同輩之間的扶養義務不是隔代之間的撫養義務。

只有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時,有權將子女送養。


不知道爸爸是誰的孩子,可以送養嗎?

子女的養父母、繼父母即使有特殊困難也不能將子女送養。

養父母在收養後面臨特殊困難無力繼續撫養的時候,可以跟生父母協商解除收養關係,由生父母繼續撫養或者另行送養。

父母喪失收養(送養)同意權的兩種情形,1、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可能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

我國民法典的收養制度是“子女本位的收養”。

收養制度的歷史:從“家本位收養”、“到父母本位收養”、 再到“子女本位的收養”。

生父母送養的,必須是生父母雙方共同送養。不可以一方瞞著另一方送養。除非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

例如女子生了孩子後不知道父親是誰的,女子有特殊困難的就可以單獨送養子女。

生父母身份確定或重新出現,並不影響已經建立的收養關係,也不得以未經自己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生父母一方死亡的或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另一方的“送養權”(收養同意權)受到限制,前者的父母(孩子的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具備優先撫養權。即使不經同意送走了,也可以主張優先撫養權而解除收養關係。

故而,提示各位收養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經過父或者母的同意,也要經過爺爺奶奶輩的同意。


不知道爸爸是誰的孩子,可以送養嗎?


最近在研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會將重要或者曾經不被重視誤讀的裁判規則等摘錄,以便自己後期的學習工作適用,也分享給大家一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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