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及其意義

一、為什麼要確立保險利益原則

如果不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會發生什麼情況呢?每個人都可以交少量的保費,去投保任何東西。這樣一來,保險就不再是保險了,而成了賭博行業。這種情況在英國一度很盛行,甚至象瑪麗王后、國王或首相生病了,人們也去買保險,保他們會死或不會死,其實是在賭他們會不會一病不起。有人在碼頭附近看到一艘船裝得滿滿的,也會跑去買保險,保這艘船一定不會到達目的地而會半路沉掉。 到了十六世紀和十七世紀,這種賭博式的保險越來越嚴重,於是英國於十七世紀四十年代不得不頒佈法律禁止賭博性質的保險。其中一個有效的措施就是規定被保險人一定要具有保險利益,否則法律不予以承認。這便產生了保險利益這個概念。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及其意義

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稱《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及其意義

由此可以看出,並不是說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後,只要他支付了保費,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就能得到賠償,而關鍵之一還要看被保險人本身是否因此事故而遭受了損失或產生了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是否有明確的經濟利益或法律義務關係,在海上保險法律中稱為保險利益。如果沒有這種利益關係,那麼被保險人就不能得到賠償。

二、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與博從本質上劃清了界限。

在保險關係中,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要確定地支付保險費,但保險人是否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則取決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保險行為是射幸行為,與賭博類似。保險與賭博的主要差別在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果允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其獲得的保險金缺乏法律上的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並沒有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因此,各國保險立法普遍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或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利益的存在,從根本上防止了賭博現象的存在,也使保險與賭博劃清了界限。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及其意義


(2)防止道德風險的產生。

道德風險也稱主觀危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圖謀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發生。此種危險,對於無保險利益的投保人來說最有可能發生。確立了保險利益原則,就可以防止該種風險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和社會安定。

(3)限制保險補償的程度。

保險利益是保險人所補償損失的最高限度。被保險人所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及其意義


三、保險利益的立法體例

關於保險利益的立法體例,各國和地區的規定不盡一致,大體上可以分為概括主義和列舉主義兩種。

(1)概括主義。概括主義又稱概念主義或法定主義,指在法律上對保險利益作出適當的定義,凡是與此定義相符則有保險利益。例如(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5節規定:“凡對於特定海上冒險有利害關係者,有保險利益。尤以對特定航海和海上冒險中任何可作保險標的之物因法律或衡平原則而成立,因其物安全無恙,或準時到達目的地,有保險利益:或因其物喪失、損害或被扣將受損失或負責任者,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2條第6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顯然,我國對保險利益也採取了概括主義的立法模式。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及其意義


(2)列舉主義。列舉主義是指對各種保險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舉,不在列舉之列的則無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採取了列舉主義的立法模式,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和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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