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

長城網訊(記者吳新光 通訊員王爽 姜慧婕)4月14日,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建立設施農業用地保障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和河北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這是我省在設施農業用地方面建立的又一個長效保障機制。”河北省自然資源廳耕地保護監督處副處長張曉國表示。

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範圍

《實施意見》規定,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

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範圍,經營性糧食存儲和加工、秸稈處理、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科研、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以及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化無害化處理廠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實施意見》明確,作物種植(含工廠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產,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為生產服務配建的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

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為支持生豬生產和奶業振興,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不受15畝上限規定。

嚴格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實施意見》規定,對於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同時也確保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其中經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規模化生豬和奶牛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15%,但最多不超過30畝;其他畜禽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10%,最多不超過20畝。對於水產養殖設施,堅決禁止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此外,《實施意見》明確,我省設施農業用地不再需要省市級部門審批,只要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經不少於10天的公告無異議後即可簽訂用地協議。之後,由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就可以。但涉及使用並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事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河北: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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