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第一案,与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有何不同

近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网上引发热议。同时,很多网友询问,如果买空赚了钱会怎么样?

今天,@象牙山伯爵为你介绍中国黄金第一案,看完你就明白了。


中国黄金第一案,与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有何不同


2006年5月30日,宋荣贵从外地携款2.7万出差到济南,看望大学同学刘某。因身份证已过期,宋某用同学刘伟的身份证,在济南工银开设黄金买卖账户,采用电话银行方式做黄金买卖交易。

2016年6月底,宋某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进行电话委托。当时黄金价为每克160元左右,宋某输入了参考价145元。5天后,宋某从外地归来后发现,自己的委托成功了。于是,宋某开始输入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的买入价格,并逐渐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买入交易65笔,卖出交易61笔,获利21930382.24元。两人用了仅十天的时间,从穷小子变成了千万富翁。

7月12日,工行通知宋荣贵去核对账户。7月13日,银行扣留宋荣贵,宋荣贵被迫挂失银行卡。8月3日,宋荣贵收到通知书,巨额收益被划走。

2007年4月17日,宋荣贵把工行告上法庭,其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合法有效,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随即,银行提出反诉。


中国黄金第一案,与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有何不同


2008年4月11日,“中国黄金第一案”一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

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2010年9月济南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被告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法院最终认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案件的另一焦点是,宋荣贵在短短十天赚了2100多万元到底是合法交易还是不当得利。

法官审理发现,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实际上,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宋荣贵正是钻了系统的空。

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而该案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轰动,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事发时工行即向警方报案,介入调查的是济南市公安局经侦队一大队。面对工行泺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三重名义报案的诸多压力,济南警方最终并没有立案,理由是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中国黄金第一案,与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有何不同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

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银行也会负责吗?”

当然,笔者@象牙山伯爵认为,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认定宋荣贵是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的操作,而不是真实反映了市场波动。对于其它买空操作以及原油宝的事件,不具有完全参考性,需要个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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