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買到“凶宅”,法律如何評價

買房是大事,除了價格、房型、地段、學位等因素,其實還會有許多潛在的因素,比如風水,當然這些因素並不能都由法律進行評價,但卻和傳統心理和社會感情有關,是不能忽略的現實。

但如果是買到了“凶宅”,這又如何處理?法律是否會對該因素進行評價呢?

先來看一個案例。

2016年8月,袁女士看中了深圳市南山區京某御某小區某棟23A房屋,面積為193平米,價格為1650萬元。該房屋業主熊先生,其與案外人潘先生共同出資購買,並登記於熊先生一人名下。

買賣雙方在中某地產公司的居間撮合下,很快達成購買意向,雙方簽約、付定、贖樓、抵押、過戶等環節一氣呵成,2019年9月完全全部交易環節,袁女士成為了新業主。

但是,成為了新業主的袁女士卻發現了不對勁。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2016年1月,當時該房屋的業主為案外人羅某,熊、潘二人共同出資,以1250萬元的價格,向羅某買下了該房屋,當時就低於市場價300萬元左右。而該房屋之所以低價出售,是因為房屋發生過自殺案件,屬於“凶宅”。值得玩味的是,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雙方約定“雙方交易完成後,買方放棄追究賣方對該物業的任何法律責任等”。

這裡要插一句,不管是房屋還是貨物、知識產權等其他類型的交易,賣家都需要對產品服務質量、權利瑕疵作出擔保,如果是涉及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比如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責任,不是雙方可以協議排除的。

但是,從上述的合同表述來看,“買方放棄追究賣方對該物業的任何法律責任”本身就屬於異常情況。

在熊、潘二人買下房屋後,又在當年8月以1650萬元出售給了袁女士,半年多的時候轉手賺了400萬元。

在過戶完成後,袁女士才得知該房屋發生過跳樓自殺事件,屬於“凶宅”,一氣之下袁女士將熊、潘二人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為,涉案房屋內確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雖然該情況並不影響涉案房屋在物理性質上的使用,但購房人對此產生忌諱屬於社會普遍存在的傳統心理,該情況確實會對居住人的心理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對房屋的市場價值和使用價值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屬於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對此事實,熊某作為房屋出賣方在締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向買受人袁某如實予以披露和告知。而熊某關於墜樓者並非死亡在涉案房屋內、房屋價值並不受此情況影響、其作為賣方對此並無主動披露義務的答辯,顯屬無理狡辯。

原業主羅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時已告知熊某、潘某涉案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交易的成交價低於當時的市場價,但熊某、潘某未將其已知的涉案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告知袁某,而該非正常死亡信息對袁某是否願意與熊代國進行交易,及以何種條件進行交易均有重大影響。雖然袁某、熊某、潘某的房屋買賣行為已經履行完畢,但熊某、潘某隱瞞上述重要信息,使袁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涉案合同,構成欺詐。

法院判決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0305民初3897號民事判決,判決撤銷袁某、熊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熊某向袁某退還房款並承擔相應稅費、利息、佣金、月供等,房屋登記回熊某名下。

熊某對上述判決不服,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18)粵03民終98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擴展:山景房變墳景房

在中山一個名叫保利遠洋領秀山的樓盤,不少業主在收樓時發現,自家的陽臺、臥室肉眼可見大小近10座山墳。房子大多都是在2018年,樓盤預售期間購入的,是當時的“樓王”。


買房買到“凶宅”,法律如何評價


當時大家並不知情有山墳的存在,而且銷售帶看時,樣板房的位置也比較迷惑視野。當時樣板房是放在2棟的6樓,從2棟看過來,剛好1棟把這邊全部擋住了。

買房買到“凶宅”,法律如何評價


這是屬於十分避諱的事情,從業主接受採訪時都能看出非常不滿意。那當初開發商或銷售公司是否有向購房者進行了充分說明?開發商是否有說明義務?購房者是否能要求開發商賠償,或者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

相信法律會作出公平的評價。


視頻地址

https://v.qq.com/x/page/s0960v2vz9f.html


參考資料:

巨坑!廣東多名業主買下“樓王”,收樓時卻看到一個個墳墓

https://www.sohu.com/a/392593735_119778

題圖攝影:梁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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