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八歲,我想賣掉他名下的房子。”

關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轉移,一直存在諸多爭議。

因為法律認為未成年人不具備成熟的經濟行為能力,為保護未成年人,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不得為謀取利益,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產。

“孩子八歲,我想賣掉他名下的房子。”

曾經有個委託人說想賣掉孩子名下的房產,房子是孩子他外公過戶給孩子的,現在想要出售,因為孩子不具備過戶能力,做委託公證的時候被公證處拒絕,表示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只能進,不能出。

“孩子八歲,我想賣掉他名下的房子。”

委託人多次與公正處的溝通,無果。所以試圖諮詢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後來找公證處熟人瞭解到,未成年名下房產確實不允許監護人隨意出售,但有一種情況例外,為了給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成長環境,監護人提供保證書,聲明一下就可以。但具體房款用來做什麼,卻沒有特別嚴格的要求。

“孩子八歲,我想賣掉他名下的房子。”

類似於這樣的規定,你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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