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不是亲生的,离婚时男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一对原本恩爱的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往往是一地鸡毛。小孩不是亲生的,这一般是电视剧中的情节,艺术来源于生活,现实中不乏这些案例。姥爷肯定是亲姥爷,爷爷就不一定了,当然,姥爷也有可能不是亲姥爷。小孩不是亲生的,男方通过诉讼可以主张哪些权利?今天与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陆某与翁某于1982年4月27日经登记结婚,1983年3月25日翁某生育一女陆小某。近年来,夫妻二人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日渐不和。2016年3月11日,翁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陆某离婚,后陆某申请要求亲子鉴定。2016年3月30日,被告曾经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认之前其确有外遇,并保证不再发生这种道德败坏的事情。2016年5月23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排除了陆某陆某为陆小某生物学父亲。后翁某撤诉。2017年2月陆某以翁某有外遇导致女儿非其亲生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主要诉请为:判令双方离婚;判令双方婚后共同所有的南桥镇某房屋归陆某所有,价值暂计人民币1,500,000元;判令翁某赔偿陆某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各项损失计400,000元;判令翁某赔偿陆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在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隐瞒孩子非原告亲生的事实,具有明显过错,使原告感情上、精神上均遭受严重伤害,最终做出判决:准许离婚;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80,000元;被告偿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XX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30,000元。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男方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抚慰金,且在财产分割上占有优势。有读者会问这种情况对于男方是毁灭式的打击,法院最终支持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是不是太低了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目前还没有全国范围统一的法律规定,部分省份有出台详细规定。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

各个省份的尺度不一,但可见,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其天花板,诉请中建议写一个合理金额,以免造成诉讼成本的无谓提高。

也有这样的案例,虽然小孩不是男方亲生的,但基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有过错,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男方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为例,法院认为在此案中,对于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李某婚前受孕且不能证明子女与刘某的亲子关系,而刘某在李某怀孕期间殴打李某,双方均有过错,过错相抵,互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打铁还需自身硬呀。

在此类案件中,关键证据是《亲子鉴定报告》,但是如果女方极力阻扰,男方无法带孩子去做鉴定怎么办?没关系,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同时提请注意,如果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不是直接就可认定小孩非亲生,尚需男方提供一些必要证据,关于必要证据,笔者建议向法院提供保证书、血型不符的证明,以及女方出轨的聊天记录、照片及视频等予以证明,但是要注意不能越过个人隐私的界限。

无问西东,伴侣在一生中陪伴我们走过最长的路,在亲属关系中最为重要。关于夫妻相守,笔者欣赏两句话,“发于情、止于礼”,“世上最奇妙的是我头上灿烂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准则”,与君共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20民初3723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92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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