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违法,害人毁生,全国严禁

前记:

常常回忆起,小时候在河滩上玩水或游泳,总是有许多小鱼陪伴在身边,但如今鱼虾数量已经锐减,与鱼同游的快乐不再拥有。这其中部分河流有污染的原因,但大部分水域,特别是没有工厂或养殖场的小溪小河,也没有几条鱼了,这大多是电打鱼所致。常年在河湖一线调查拍摄记录,访谈了很多渔民和船工,这些最熟悉河湖的人们几乎都是同一个判断,鱼虾锐减主要是电打鱼造成的,而电打鱼泛滥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足,违法成本低但获利颇丰,电鱼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存在监管执法不足,最后导致水生动物遭受灭顶之灾,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甚至还可能危害到饮用水水源地。

反电鱼的主要经验在于推动当地公安、司法、河长与工商部门履行反电鱼职责,通过公益诉讼和判决修复来震慑电鱼人员,同时建立好当地环保志愿者网络。如果大家有好的想法或重点线索,可以评论留言或私信告知。

正文:

电打鱼是一种普遍存在且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又加上对非法电鱼工具生产打击不足,互联网上非法的电鱼工具销售信息和渠道屡禁不止,这些情况不但造成鱼虾数量锐减,破坏生态环境,还导致大量人身伤亡事故,酿成社会和家庭悲剧。

电打鱼的巨大危害性:

一、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在强大的电压下,电鱼器所过水域,鱼虾基本死绝,特别是水生动物幼体,极易形成“水下荒漠”。被电鱼器电击过的鱼类,生殖腺会受到损害,不同程度丧失繁殖能力。电鱼也会对螺蛳、贝类、蛙类等造成毁灭性破坏。这是一种断子绝孙、涸泽而渔的毁灭性生产方式,可导致水生动物的区域性灭绝,使当地生态系统失去平衡,严重破坏河湖海洋的生态环境。

二、严重危害电鱼人自身安全,导致大量的伤亡事故

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经升压器后输出电压一般在400—3200伏,远远高于安全电压,许多电鱼人又站在水里,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极易把电鱼人自己电死!在水中触电后,电流使人神经麻痹,肌肉不受意识控制,导致人不能屏息,直接将水吸入肺中窒息而亡。这样的伤亡事故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公开报道的电鱼人触电死亡人数已达数十人之多,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酿成严重家庭悲剧,增加了社会负担。

三、危害水上交通安全。

非法“电打鱼”渔船缺乏标识,昼伏夜出,在河流上肆无忌惮地横冲直撞,影响航道的安全,容易酿成水上交通事故,2012年长江西塞山江段就曾发生过渔船被大船吸走造成渔民伤亡的悲剧。

四、直接或间接污染水体

遭电击而死亡的鱼类,有相当部分未能捞取,它们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渔业水域会造成严重污染。电鱼导致水中鱼类大量减少,降低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可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蓝藻爆发,危害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五、败坏社会法纪和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电鱼活动随机性强,多分散行动,从小河、池塘到大河、水库和湖泊,电鱼人无孔不入,不分白天黑夜进行电鱼,对其管理难度很大。目前,电鱼已成为影响渔业生产和社会平安的顽疾,对合法渔业生产冲击很大,造成传统捕鱼几乎无鱼可捕,形成了劣币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由于电鱼几乎是一种公开的违法活动,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长期不能根治,极易败坏社会法纪和风气,造成很不好的负面影响。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任何公民都有权制止电打鱼这种违法行为,群众和志愿者可以通过报警电话110、政务热线12345或河长公示牌电话进行举报,全民共同打击非法电鱼。近年来,随着环保志愿者的不断努力,河长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稳步推进,不少地区的电鱼行为明显减少,但在许多偏远水域,打击电鱼工作还需常抓不懈。

附录1:电打鱼涉及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电鱼”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4、目前多地执法部门加强了处罚力度,只要携带电鱼器,不管是否电鱼都直接没收;有些地区甚至会直接拘留;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人人都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有电鱼行为。

附录2:电鱼导致的部分伤亡事故或刑事案件

1、男子电鱼不慎将亲哥电死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2年

2014年7月某日凌晨,鲍某背上自己的电鱼简易装置和一个白色塑料桶来到三门海游寺后溪。到溪边后,老鲍便穿上雨裤下水开始电鱼。那晚收获颇丰,老鲍打电话叫亲哥哥过来一起帮忙提鱼,谁知倒鱼过程中老鲍的电鱼网兜不慎碰到哥哥,哥哥触电后倒入水中就再没醒来。2015年3月5日,浙江台州三门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出悲剧,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当庭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村民电鱼电死同伴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9月14日19时许,三名湖南宜章男子在韶关乐昌市黄圃镇石溪村的一条河流中电鱼,被告人谷通旺在使用自制的电鱼机电鱼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及操作不当,致使被害人谷某贵在捡鱼时碰撞到带电的电鱼杆,最终不幸死亡。事后,乐昌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谷通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3、下河电鱼电死同伴 桂阳老渔夫沉尸毁迹获刑五年

2014年10月13日清晨,桂阳县浩塘乡村民张某与肖某一起去春陵江电击捕鱼。渔船驶至春陵江镇岩口村附近河道,肖某站在船头用网斗捞鱼时不慎掉进河里。张某赶紧关掉发电机,下水将肖某从河里捞上来,发现其已经触电死亡。张某害怕肖某的家人找麻烦,遂将肖某的尸体绑上石头沉入春陵江。2015年4月8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新婚夫妇开汽艇电鱼双双触电死亡 女方有身孕

2015年9月5日下午,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金湟河湟里镇村西村后场段,熊某与妻子熊某一同开艇电鱼,妻子不慎从船上跌入河中,丈夫赶紧下河救妻子,可因其没有关掉手中电鱼装置的开关,双双触电而亡。据悉,他们当年5月10日才结婚,丈夫22岁,妻子略大并已怀有几个月的身孕,夫妻还在镇上某小区购买了新房。

附录3:长沙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非法电捕鱼获罪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熊某、王某军驾船在湘江流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水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了鱼类17.48公斤以及电鱼工具4套,之后该案被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6月4日,望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熊某此前在上海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法庭撤销对被告人熊广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电鱼船一艘、电鱼设备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一台、电鱼杆二根、渔网二个以及装鱼的塑料桶一只和水产品变卖款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熊某、被告人王某军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鱼种:鲢和鳙,重量不少于600千克,其中,鲢6000尾,300千克左右,鳙6000尾,300千克左右,规格10厘米以上。鲢鱼、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结束后,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畜牧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该案的刑事附带民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军以及另外5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不起诉人鲁某等人一起,将4.2万尾活蹦乱跳的鱼苗投放入湘江,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湘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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