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當事人門口威脅家人、短信施壓最高院法官,被判尋釁滋事獲刑一年

案件當事人門口威脅家人、短信施壓最高院法官,被判尋釁滋事獲刑一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101刑初47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堅,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義烏市。因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抽逃出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2年4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1萬元,2016年5月6日經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1月1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施亞琴,浙江六和(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振宇,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一部刑訴[2019]4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堅犯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9年6月20日立案,並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堅及其辯護人施亞琴、王振宇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申請延期審理一次。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被告人吳堅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馬某法官作為該庭審判長審理該案。2019年1月份,在該案最終判決前,被告人吳堅為了讓法官作出對他有利的判決,採取向馬某發施壓短信、當面威脅馬某家人等方式,恐嚇法官及其家人,嚴重影響他人的生活、工作,影響司法案件的辦理,其具體行為如下:

1.2019年1月5日晚21時許,被告人吳堅在北京市東城區×街×號即馬某法官的住處,隨回家的馬某法官妻子李某及孩子乘電梯、出電梯,並在其門口逗留。

2.2019年1月9日至10日間,被告人吳堅向馬某家門口投放舉報材料,並給馬某手機發送三條短信進行施壓、威脅。

3.2019年1月13日15時許,被告人吳堅在馬某家門口當面言語滋擾、威脅馬某妻子李某,要求對其判決有利,否則跟馬某沒完,並自稱剛從監獄出來什麼都不怕。

被告人吳堅於2019年1月13日被民警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並據以認為,被告人吳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之間量刑。

庭審中,被告人吳堅辯稱2019年1月5日其確實趕往首都機場乘坐飛機,不可能實施指控的第一起事實;認可指控的第二、三起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向被害人夫婦表示道歉。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尊重吳堅本人的意見,但吳堅的行為確屬事出有因,而非空穴來風;本案僅有被害人李某表達內心害怕的意思,吳堅的行為即便存在擾亂公共秩序,也不屬於情節惡劣;吳堅認罪態度較好。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吳堅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吳堅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馬某法官作為審判長審理該案。2019年1月份,在該案最終判決前,被告人吳堅為讓馬某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採取向馬某家門口投放舉報材料、發送施壓短信、當面威脅馬某家人等方式,恐嚇法官及其家人,嚴重影響他人的生活、工作,影響司法案件的辦理,其具體行為如下:

1.2019年1月9日至10日間,被告人吳堅向馬某家門口投放舉報材料,並向馬某手機發送三條短信進行施壓、威脅。

2.2019年1月13日15時許,被告人吳堅在馬某家門口當面言語滋擾、威脅馬某妻子李某。李某遂即報警。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吳堅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李某的陳述:2019年1月13日下午15時20分許,我買菜回來走到家門口,在樓道發現一名拄柺杖的老先生,該人稱要找我老公馬某,還告訴我希望對他判決有利,否則就跟馬某沒完,並說饒不了馬某。我告訴他有問題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還用手機拍了一部分對方的威脅視頻。他繼續在樓道糾纏,我說有問題可以去東交民巷反映,他依然不走。我怕對孩子的安全有威脅,被迫報警。

他強烈要求我刪除手機裡的視頻,還稱自己蹲過幾年監獄,如馬某判決對其不利,下半輩子跟馬某沒完。他在樓道里不讓我走,一直跟我說案子的事情,還要找馬某。他看我報警就走了。同年1月5日晚21時許,我接孩子下課回家,上電梯時也發現過這名男子。我上電梯後摁了25層,電梯裡其他人問該男子去幾層,當時他沒有摁電梯,便稱25層。我到25層下電梯後,該男子隨同我出電梯,我發現家門口24小時常亮的燈不亮了,就跟兒子說打物業電話問是不是壞了,該男子聽見我打電話給物業就離開了。

同年1月10日早6時許,我在家門口奶箱上發現一份實名控告馬某的材料,下午我去了物業監控室,想看看材料是誰放的,但因太黑沒看見,回家發現樓道的燈又被關掉了。家裡有老人孩子,我擔心家裡的安全出問題。男子自稱姓吳,體態微胖,圓臉、禿頂,穿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皮鞋,左手提一灰色包,右手拄柺杖,南方口音。

另辨認筆錄證實,李某辨認出吳堅就是採取言語滋擾、威脅等方式對其及馬某進行滋擾的人。

2.被害人馬某的陳述: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2019年1月13日下午15時30分許,我在家裡睡覺,李某回家說有一姓吳的男子在家門口威脅她,要找我,希望判決對他有利,否則跟我沒完。吳姓男子名叫吳堅,體態微胖,平時拄一柺杖,他是我審理的一起案件的當事人。2018年11月,控告人吳堅訴廣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我當時是審判長,案件審判結果的法律文書還沒送達。他之前和書記員找過我,按照規定我不能私自見當事人,有什麼材料可以郵寄給我。2019年1月10日,李某告訴我有人往家門前放過材料,我才知道吳堅可能來過我家找我,今天李某告訴我剛剛有個人來家門口找我,我意識到就是吳堅。2019年1月10日,吳堅給我發了三條短信對我施壓、威脅。

3.視聽資料證實:被告人吳堅在電梯門口及梯箱內言語包括“你告訴他承擔不起這個人命關天的責任。我也這輩子如果他是枉法裁判,我絕不會放過,我也有家庭,我也有孩子,所以我特別體諒你;但是如果因為如此他把我其他家庭都害死,我可以這麼說,可能他的枉法判決如果現在下來的話,是一個開始,不是結束。他不要說是以為我枉法判完了件事就到此結束,這是真的一個開始”。

4.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從吳堅手機中提取2019年1月10日相關短信內容摘錄包括:08:34:42“副本為避免打擾家人昨天已放你門口,請查收”;09:15:41“你真心願意並能承擔得起枉法裁判的後果嗎?你承擔不起,也真沒必要,咱們這樣就是廣廈樓某要的結果,你,我都是他的棋子、炮灰”。10:27:42“我懇請您,本著對黨、對法律、對家人、對案子本身負責的態度。把本案提交主審法官會議、審委會討論,並全面、真實、客觀地介紹案情。唯有這樣,才更符合法律,更不會出錯。若您鐵心幫樓某不提交上會討論,枉法悶殺本案。那我誓死不屈,與你們這般令某的荼毒們”。

5.照片製作說明,證實了被告人吳堅手機內發送短信內容及其所謂控告材料的情況。

6.工作說明證實:經與吳堅戶籍地派出所及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聯繫,未發現吳堅在京上訪情況;經向最高法院信訪部門核實,吳堅並未去實名舉報馬某法官,也沒收到該人實名舉報材料。

7.110接處警記錄,證實了李某報警後公安機關處警的情況。

8.受案登記表證實:2019年1月13日15時許,事主李某報警稱一名男子在其家門前採取言語滋擾、威脅等方式對報警人及其丈夫馬某進行滋擾。

9.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於2019年1月14日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

10.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1月13日15時許,龍潭派出所接李某報警稱有人在北京市東城區×街×號院×樓×單元×門口對其進行威脅,經民警工作確定吳堅有重大嫌疑。同日21時許,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區長椿街錦江之星酒店8547房間將吳堅查獲,當日22時許將其傳喚到龍潭派出所接受審查。

11.起贓經過證實:2019年1月13日21時許,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區長椿街錦江之星酒店8547房間將吳堅查獲,該人承認2019年1月13日15時到北京市東城區×街×號院的事實,民警從該人隨身物品中起獲手機一部、上訪材料一份。

12.被告人吳堅的供述和辯解:2018年12月6日,在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二審時,主審法官馬某讓我承擔舉證責任,我要控告馬某。2019年1月10日,我給馬某法官發過三條短信,懇求他把本案依法向法官會或審委會提交討論決定。我最近去過東城區×小區幾次,具體時間不記得了。

13.人員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刑事裁定書、假釋裁定書、罪犯檔案資料等,證實了被告人吳堅的基本身份、前科劣跡及裁定假釋的情況。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認為,控方上述證據的來源及形式合法、有效,證據間的相關內容能夠相互印證,故予以確認。

另庭審中,辯護人宣讀、出示的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審核後認定如下:

1.情況說明,擬證明吳堅的行為事出有因。本院認為該說明材料與本案無關聯性,故不予確認。

2.短信記錄、票務信息打印件,擬證明吳堅2019年1月5日晚10時10分乘坐航班飛回義烏,其當日晚9時許不可能出現在馬某家小區內。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於其證明目的將結合在案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3.被害人李某的詢問筆錄,擬證明吳堅沒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等行為。辯護人所提材料系被害人李某陳述的部分內容,結合其全部陳述內容可以看出正是被告人吳堅的糾纏、威脅言行才使被害人李某最終報警,故本院對辯護人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堅為達到個人目的,採用在住地投放舉報材料、言語威脅及發送恐嚇短信等手段,多次恐嚇法院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嚴重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的部分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堅2019年1月5日所實施之行為僅有被害人李某陳述,且辯護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加大合議庭對該起指控事實是否存在的懷疑,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辯護人所提合理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被告人吳堅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尚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當庭能夠自願認罪,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吳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律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姬廣勝

人民陪審員  嶽鴻鳴

人民陪審員  紀淑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朱思嬈

威脅法官真的可以讓案件勝訴的話,那還要法律、訴訟程序幹什麼?既然將案件提交給了法院,就應該按照司法的流程、遵守訴訟的規則,相信法官的裁決,理性看待裁判的結果,也算是尊重法律和現實吧。事實證明,採取威脅法官的方式,輕則違法、重則犯罪,不僅對自己的案件審理沒有幫助,而且會因威脅行為本身,招致可能比訴訟案件敗訴更大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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