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排隊起爭執,他竟掏出摺疊刀捅傷洗車店店長

半島記者 王洪智

  2019年10月30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男,吉林通化人)與嶽某某(男,山東青島人)、車主徐某1駕駛轎車到黃島區武夷山路一修理廠洗車。因排隊等問題張某與該洗車店的店長徐某2發生言語爭執。張某因此惱怒,隨即攜帶一把黑色摺疊刀,上前左手抓住徐某2胸前的衣服,右手抓著刀朝對方左臉部打了一拳,並用刀捅傷徐某2腰部。在此期間嶽某某明知張某攜帶凶器還與其一起前往,曾用手拉住徐某2的雙手,並用手一直指著徐某2臉部說你別動手。經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徐某2之損傷構成輕微傷。

  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1日,嶽某某兩次賠償徐某2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000元,徐某2對嶽某某表示諒解。同時查明,2019年11月19日,張某到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投案並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12月1日,民警電話聯繫嶽某某,其到案後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黃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嶽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有前科,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嶽某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張某、嶽某某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嶽某某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嶽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嶽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嶽某某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嶽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編輯:殷紅豔 校對:姚佳 審核:鄭成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