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管理不能脫離群眾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體制機制,引導群眾依法行使權力、表達訴求、解決糾紛,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公共服務,激發社會活力。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民公約、行業規章、團體規章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加強社會治理基礎制度建設,建立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相關實名登記制度,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疏導機制、危機干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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