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周某真的被高薪瘋搶,那麼我們的價值觀會不會跟著變異了?

梁小帥


對於價值觀已經形成的成年人不會有什麼影響,但對於涉世未深,價值觀還未成熟的孩子來說,有一定的影響。


這會讓孩子覺得,好像投機取巧就可以獲得成功,甚至可能會讓一些孩子去模仿周某的行為(盜竊)。
我們之所以談到網紅,首先想到的都是一些貶義詞,與一些毫無底線的網紅包裝公司有關,他們為了博眼球,不惜去觸碰紅線,或是打擦邊球。從這次多家公司哄搶周某就可以看出。
但這種網紅的不良影響除了與這些公司有關,更多的還與網紅本人有關。互聯網給了每個人成功的機會,許多草根出生,從底層爬起來的人突然就變成了萬眾矚目的對象,這讓他們感到無比的驕傲甚至是自負,從而開始膨脹。人在一瞬間就到達頂峰的時候是最容易飄的,因為他以前從未體驗過這種被人仰望的快感,於是對於自己的言行舉止也漸漸不再控制,本性也一一暴露出來。
但也不能一竿子打死,也有很多有素質,有素養的網紅,在自己的領域做得很好,給人們傳播正能量以及正確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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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陳小魚啦


一隻蚊子而已

一個人生有汙點的周某,被高薪瘋搶,我們的價值會不會變異,理由有三:




一是周某賣的"點"是什麼,這個"點"能維持多長時間。假如他賣的是"悔過自新",就無傷大雅。假如他賣"醜"賣"汙",肯定長不了。當年的甘露露不是消失了嗎?鳳姐不也轉戰美國了嗎?

二是不要低估"我們"這個群體所擁有的正能量。"我們"有十四億人,絕大多數身上沒有"醜"點,"汙"點可賣,只能靠勤勞致富,因此"我們"雖會圍著周某觀一陣子,其實內心對他的鄙視和痛恨絕對會超過對他的"佩服"。

"醜"的就是"醜"的,"汙"的就是"汙"的,雖然有一些人會跳出來學習,但不要小看"我們"的審美觀和良知。

三是周某份量太輕,身上那點可憐的賣點,賣不了多長。歷史上曾扭曲人類價值觀的人,比周某的份量重得太多了。希特勒,曾像一顆太陽,改變了很多人的價值觀,但最終成為了整個人類的敵人。日本法西斯,衛精衛等等,不都失敗了嗎?同這些人相比,周某連一隻小蚊子都算不上,變異"我們"的價值觀,做夢去吧!

"我們"的心中擁有磅礴的能量,誰都無法擊穿良知的底線,變異"我們"的價值觀。

周某,只是從我們眼前飛過一隻小蚊孑,"嗡嗡"幾聲罷了。

據說,周某已出來喊冤了,可見他的心中也是有正能量的,我們又何必憂心忡忡呢?


孤雨靈風


誰能想到一個偷電瓶車的慣犯的出獄,竟釀成了一次互聯網的流量狂歡。4月18日“竊格瓦拉”周某出獄了,他的出獄引來了媒體的爭相報道和網友的關注,在之前他因“這輩子不可能打工”等話語走紅網絡,“竊·格瓦拉”也是對他的戲稱,也與周某之前的盜竊經歷有關。

幾年前網絡上流傳了一段新聞的採訪視頻《男子偷車被抓,竟稱看守所比家好》,周某因為偷竊電動車被警方抓獲後,記者採訪他:你這麼年輕身體健康為什麼不選擇找份工作,而要去偷竊呢?這名男子語出驚人,他表示“沒有錢了,肯定要做,不做沒有錢用。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這輩子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會做,就是偷這種東西,才能維持的了生活。進看守所感覺像回家一樣,在看守所裡的感覺比家裡感覺好多了!裡面個個都是人才,說話又好聽,我超喜歡裡面的!”


是不是很搞笑!本來正正經經的一段新聞採訪,看完覺得該不會是個相聲小品吧......“這輩子不可能打工”的梗因此走紅網絡,被大家所熟知。周某又和歷史上巴拉那河地區總督切格瓦拉有幾分相似,也被網友們戲稱為“竊·格瓦拉”,該段採訪內容甚至成為了網絡上眾多鬼畜視頻的常用素材。

我們再來看看他的“履歷”:犯罪事實

  • 2007年6月4日,周某因犯盜竊罪被廣西南寧興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於2017年12月24日刑滿釋放。

  • 2012年10月10日,周某再次犯案被抓,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因其奇葩的言論和飄逸的造型在百度貼吧一夜爆紅,並被網友稱為“精神領袖-竊·格瓦拉”當時周某人被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於2013年12月5日刑滿釋放。

  • 2015年1月23日,周某再次因犯盜竊罪被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同年6月16日刑滿釋放。

  • 2016年,周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於2020年4月18日出獄。

在網絡上走紅後,雖然周某人在服刑,可是網上關於他的“段子”層出不窮,更是有人把他的頭像作為警告牌,用來提示市民不要隨地停電瓶車。


關於他出獄的信息早在數月前網絡上便開始發酵,有人聲稱“竊·格瓦拉周某馬上就要出獄了,看好你的電瓶車”調侃。


4月18日,周某迎來了他的第四次刑滿釋放。不出所料,他登上了微博熱搜榜。

周某出獄的消息衝上微博熱搜榜第一當天閱讀量就突破了7.1億之多!或許對於某些吃瓜群眾來說會覺得莫名其妙,憑什麼網紅就能夠享有著超一線娛樂明星的關注度呢?網友們都議論紛紛,大家都在關心周某出獄後會去做什麼事情有人開始擔心自己的電瓶甚至連夜去焊了鐵架,有人覺得他出來就可以出道當網紅了。


還有人希望他

出獄後能夠改頭換面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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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晚間,也就是周某出獄的第二天,警方官方賬號發佈了一段周某的視頻,這也是他18日出獄當天拍攝的畫面。當被記者問起當年的荒唐事時,周某也是不好意思的了,“感覺就像做夢一樣,第一時間想回家看一下父母”周某說道,“我很後悔,不知道怎麼補償他們”。回到家中的周某與自己的親戚與父母們擁抱,而其兄弟也表示替周某找好了網紅工作,目前等待著和周某簽約的網紅經紀公司已經有30多家。周某的弟弟信誓旦旦地保證,稱這一次再不會讓哥哥走歪路,如果哥哥不簽約當網紅,就帶他跟自己一起去開挖掘機。

根據媒體報道,周某在出獄的這天,除了有他的家人在等著接他,還有許多網紅公司過來等著籤他,更是開出200萬、300萬的高額簽約費用,另外還有綜合開發,直播提成等優越條件,在監獄外面,各種豪車的轟鳴聲不絕於耳。

某網紅公司老闆其實對於周某以後的工作網友也是頗多議論,一個三觀不正的小偷竟然被網紅經濟公司瘋搶,這再次引起熱議。這些網紅經濟公司肯定會讓周某做直播帶貨,這樣一個沒有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網紅會誤人子弟!網紅公司不該如此,應該傳播一些正能量。這樣的公司只看重利益,德行全無,請關注這些是哪些公司,他們的產品和服務要堅決抵制。周某開不開直播都已經是網紅,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他開直播的話就不會去偷電動車了,這是雙贏。封殺這些公司,這是不良社會風氣。有前科的人能不能從事相關職業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除此之外,受過刑罰的人還不能擔任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警察、外交人員等職務。刑滿釋放人員迴歸社後,就是普通公民,享有與其他公民同樣的權利,履行與其他公民同樣的義務,同屬社會普通公民範疇。除部分特殊情況、特殊職業外,法律對於有前科的人出獄後的工作沒有特別的規定。對有前科的人,不可能絕其後路,也不能阻止周某合法從事直播等工作。但從道德的角度來看,網紅機構如果將一個多次入獄,不知悔改的人進行包裝,將醜事當好事來炒作,博人眼球,我認為是不妥的。

對屢教不改的罪犯法律上有何約束?


根據我國《刑罰》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上述規定,對屢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員,發揮了刑罰的嚴厲性,依法嚴懲,以教育懲戒個別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可以看到立法者對累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用周某的形象營銷是否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據媒體最新報道,當採訪周某問會不會做網紅時,他表示對於網紅之類的東西,自己完全不懂。但他堅決回答說,不會簽約網紅直播,“簽約就相當於給他打工,打工是不可能打的”。但8年前的另一個問題,答案出現變化,他開始覺得家裡比監獄好。“我想種地,不去城裡闖蕩了。”周某說道。他自己年近不惑,父母親年紀也大了,“希望多陪一陪他們。”


看來在看守所待這幾年他也有所反思,但願他不再走老路觸犯國家法律。其實,即便周某真的得到了網紅機構的簽約機會,大概率來說他也只會名噪一時,且在很快之後,以彗星隕落的速度消失在主流網友的視野之外。流量為王的時代,流量給一部分人帶來巨大紅利,在疫情之下網紅帶貨也給大家帶來諸多便利,薇婭助農直播,李佳琦助力湖北賣貨,他們幫助農民,助力湖北企業,無一不彰顯大愛,把大家往積極正能量方向引導。也希望年輕人,不要被低俗文化和“網紅夢”洗腦,努力學習,努力打拼,積極向上,才能擁有更好的生活。


現在的網絡環境急需要整治,特別是一些負能量的網紅和一些主播,如果周某真的被高薪瘋搶,那肯定會對青少年影響很大,也嚴重影響著社會風氣,這是我們堅決不允許的。就是有些成年人也會認為正正經經的上班卻平淡無奇一輩子也掙不了多少錢,但是一個違法犯罪的人卻不費吹灰之力就掙幾百萬,這會嚴重影響一些人,國家不會不管的。我相信我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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