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中院對王正彪等7人涉惡案件二審宣判

4月27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正彪等七人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一案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二審宣判。

銀川中院對王正彪等7人涉惡案件二審宣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王正彪在熟知永寧縣閩寧鎮地情、民風的情況下,通過放高利貸攫取經濟利益,在閩寧鎮形成一定的影響力,並糾集李軍、馬彥兵,採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先後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犯罪,形成惡勢力團伙。該惡勢力團伙在閩寧鎮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所具有的量刑情節,依法判處王正彪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馬彥兵、李軍等六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一審宣判後,馬彥兵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馬彥兵與原審被告人王正彪、李軍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團伙。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記者: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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